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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易通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奇台县中医医院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08-0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昌中民三初字第3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昌中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新疆易通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X路X号附X号。

法定代表人:温某,董事长。

被告:奇台县中医医院。住所地:奇台县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段某,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易通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奇台县中医医院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易通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易通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1579元,由原告新疆易通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建立

代理审判员徐鸣一

代理审判员周君

二○○五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彭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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