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8月3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明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31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豫x(临时牌照)号面包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汝州市X镇X路段时,将行人李X立撞翻致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鉴定,李X立死于车辆碰撞所致的严重颅脑损伤。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亲属支付被害人医疗费9753.6元、支付被害人近亲属丧葬费x元。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亲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亲属另行补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x元,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悔过,且有证人闫X卫、宋X亮、李X立等人的证言,汝公交认字[2010]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平顶山金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平金正[2009]尸检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调解协议书、撤诉书、收款条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能积极补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某功

审判员叶陆政

审判员邵存霞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晓燕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60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