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吴某某因与张某某、王某某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中民申字第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某某。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某。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王某某。

再审申请人吴某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张某某、王某某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7年6月30日作出的(2007)新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案涉房产系王某某以再审申请人与其子结婚为条件为再审申请人购买,但在办理房产证时王某某故意办成了再审申请人与张某某共有。原审有关王某某将房屋产权登记为再审申请人是为了规避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是违背逻辑的。原审无视产权登记的合法性,将案涉房产认定为归王某某所有,实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再审被申请人王某某辩称,再审被申请人将房产登记在吴某某名下,主要是为了避免再审被申请人丈夫分家产,没有说过房子给吴某某。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王某勋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郭中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