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靳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上诉人雷某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8)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变更孩子抚养权。
经审理查明:雷某与靳某某于2002年3月14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男孩雷某清。2007年5月10日,雷某、靳某某协议离婚。雷某清随靳某某生活,雷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400元至子女十八周岁时止。2008年7月23日雷某提出子女变更抚养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婚生男孩雷某清由雷某抚养,靳某某给付雷某清教育费x元整(已付)。
二、靳某某每月支付雷某清抚养费200元,每月25日之前由靳某某汇到雷某帐号x。
三、雷某准许靳某某每月X号、X号探视雷某清各一次。
四、协议之日双方债权债务全部已清,互不相欠。
五、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雷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雷某负担。
六、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王兴海
审判员彭世峰
审判员朱金礼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文志林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