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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雷某与被上诉人靳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商民终字第1284号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靳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上诉人雷某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8)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变更孩子抚养权。

经审理查明:雷某与靳某某于2002年3月14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男孩雷某清。2007年5月10日,雷某、靳某某协议离婚。雷某清随靳某某生活,雷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400元至子女十八周岁时止。2008年7月23日雷某提出子女变更抚养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婚生男孩雷某清由雷某抚养,靳某某给付雷某清教育费x元整(已付)。

二、靳某某每月支付雷某清抚养费200元,每月25日之前由靳某某汇到雷某帐号x。

三、雷某准许靳某某每月X号、X号探视雷某清各一次。

四、协议之日双方债权债务全部已清,互不相欠。

五、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雷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雷某负担。

六、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王兴海

审判员彭世峰

审判员朱金礼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文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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