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曹xx诉被告薛xx抚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曹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室。

法定代理人曹xx(系原告母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室。

委托代理人曹xx(系原告外祖父),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室。

被告薛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室。

委托代理人薛xx(系被告父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室。

委托代理人徐xx(系被告母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室。

原告曹xx诉被告薛xx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xx的法定代理人曹xx、委托代理人曹xx,被告薛xx的委托代理人薛xx、徐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xx诉称:原、被告系父子关系。原告母亲与被告于2004年11月相识恋爱,2008年9月19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原告。原告父母婚后因婚房尚未交付使用,原告母亲暂住其娘家安胎。而被告此时不但不尽照顾、陪同责任,还时常和原告母亲争吵,致使原告母亲情绪十分低落。2009年婚房交付后,被告先行搬入新居,并阻止原告母亲搬入。原告母亲怀孕期间身体虚弱,时常请病假,被告不仅不照顾原告母亲,反而从2009年2月起不承担原告母亲的各项检查费和营养费。原告母亲迫于无奈,于2009年5月向被告单位求助,被告当着其领导的面承诺会与原告母亲好好生活,并同意支付生活费和产检费。但事后被告并未履行其承诺。原告从出生起就由母亲独自抚养,被告既不看望,也不支付抚养费。原告每月的奶粉费需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200元,保姆费3,000元,每月用于原告身体检查、就医、购买生活用品的费用共计约300元。原告母亲一人的收入难以承担母子俩的生活,为此,原告母亲多次向被告单位求助,被告单位领导也多次对被告进行劝说和教育,但被告拒绝承担抚养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自2009年8月至11月实际支出的抚养费人民币9,000元,并自2009年12月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500元。

被告薛xx辩称:被告从儿子出生开始未曾停止支付抚养费。2009年8月付了800元现金,同年9月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1,000元,同年10月起通过银行转账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600元。原告方还趁被告无人在家时,撬门入室,擅自拿走现金2,000元。因原告方将被告打成轻伤,被告无法上班,致使年终奖金受损,平均月收入只有2,600元。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家政服务合同及保姆出具的收条有异议,因该人系原告方亲戚,且未出庭作证,故被告对此不予认可。据此,被告同意分居期间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600元,且已每月履行支付义务。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父子关系,被告与原告母亲系夫妻,原告于X年X月X日出生。原告母亲与被告因家庭矛盾,在原告出生前已分居生活,原告出生后,随其母亲共同生活至今。现原告以被告未支付抚养费为由,起诉来院,要求判如诉请。审理中,原告对被告提供的工资收入证明有异议,本院依法至被告单位调查,被告2009年6月至2010年6月平均每月税前收入为4,325元。被告称2009年8月付了800元现金,同年9月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1,000元,10月起通过银行转账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600元,并提供了8张每张汇款金额为6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原告承认收到被告给付的1,000元,但称该费用是被告给付原告母亲的生育费用;2009年12月起收到被告通过银行转账的8次抚养费,每次600元。同时,原告否认收到过被告给付的800元现金,也否认擅自在被告住所拿过2,000元现金,被告对其上述主张未能提供证据。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家政服务合同及收条有异议,认为提供家政服务的保姆即收款人系原告母亲的亲戚,且未出庭作证。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成。

上述事实,有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家政服务合同、收条、超市收银单、验伤通知单、鉴定意见书、工商银行汇款单、工资收入证明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原告母亲与被告因夫妻关系不睦而分居生活,原告自出生起即随母亲共同生活,被告作为原告的父亲,应当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被告目前平均每月税前收入为4,325元,原告系哺乳期的婴儿,故被告在分居期间应给付原告抚养费的数额,由本院根据被告的给付能力以及原告的实际需要依法确定。原告承认收到被告通过银行汇款的8次各计600元的抚养费,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另承认收到被告给付的1,000元,但原告对被告称该款系给付给原告的抚养费的陈述不予认可,认为系给付原告母亲的生育费用,因被告对此未予认可,原告的主张无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该1,000元本院作为认定系被告给付原告的抚养费。若原告母亲与被告之间因生育费用产生纠纷,可另行主张权利。被告称另以800元现金及通过银行转账曾分两次支付过原告的抚养费,但原告予以否认,因被告未能举证,本院不予采信。故本院认定被告已给付原告抚养费5,800元,该费用在被告应给付的抚养费中予以扣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薛xx自2009年8月至2010年8月每月给付原告曹xx抚养费人民币900元,共计人民币10,800元,扣除被告薛xx已支付的抚养费5,800元,被告薛xx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曹xx抚养费人民币5,000元;

二、被告薛xx在与原告母亲分居期间自2010年9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曹xx抚养费人民币800元,至原告曹xx年满18周岁时止。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被告薛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康莉敏

审判员唐嘉穗

代理审判员庄秀福

书记员朱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2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