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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犯盗窃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自报)因本案于2010年8月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6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潘某伙同“小张”(另行处理),两人合骑一辆电动自行车窜至本市X路X号附近,由“小张”负责撬锁搭线、被告人潘某负责望风,窃得被害人刘某停放在此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280元的黑色轻骑先锋助力车。在推车逃逸途中,被告人潘某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

上述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上海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赃物、作案工具及现场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某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潘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6日起至2011年1月5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张莺姿

书记员王洁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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