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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甲、吕某乙故意杀人案

时间:2001-07-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晋刑一终字第198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1)晋刑一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长治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某甲,别名毛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略)农民,住(略)。2001年3月2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乡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冬青,山西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北京市X区人,住(略),农民。2001年3月2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沁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赵华,山西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长治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任某甲、吕某乙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二○○一年六月八日作出(2001)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原审被告人任某甲、吕某乙均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999年秋被告人任某甲利用小恩小惠与被告人吕某乙勾搭成奸,后二被告人一直保持通奸关系。2000年12月初,被告人吕某乙产生摆脱任某甲的想法,遂在晋城市妇幼保健院(驻长治市)看病后让其妹吕某戊在病历上填写自己身患多种妇科病一年内禁止房事等内容。任某到病历本后,怀疑有假,故对吕某乙纠缠,并扬言如吕某乙其断绝往来,即杀死她全家。吕某乙的丈夫任某田因对任某甲与其妻通奸表示不满,曾遭到被告人任某甲的殴打。任某甲为达到与吕某乙期通奸之目的,曾在任某田服用的丸药中注入自己配制的其它药物,被任某田、吕某乙当场发现并制止而未能得逞。2001年3月初,被告人任某甲将自配的含有“毒鼠强”的粉状毒药交给吕某乙让吕某乙其夫投毒。吕某乙3月16日,在任某田感冒吃药时,将事先装入毒药的“感冒胶囊”给任某下,因药量不大未得逞。之后,被告人任某甲再次将自配的毒药交给吕某乙,让吕某乙其夫投毒。3月24日,吕某乙将毒药全部倒入给其丈夫任某田所煎的中药中,致任某田服药后中毒,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3月26日,被告人吕某乙在公安机关对其询问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任某军的报案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山西省医科大学毒物分析报告;尸体检验报告;任某军、任某丙、任某丁等人的证言,二被告人的供述等在案佐证。原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任某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吕某乙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任某甲上诉称:吕某乙的病历本上是两种笔体写的,当时她说不是为了摆脱我,而是摆脱任某田,因其看完病后,我俩多次发生过性关系,且每次都是吕某乙定时间、地点,怎能说想摆脱我呢我也一直没有想和吕某乙长期在一起生活的意思;我与吕某乙不存在谁指使谁的问题,吕某乙两次问我要药,而且还说:上次给我的药根本不管用,看是否再给些管用的,吕某乙具体实施了投毒杀人的行为,其应承担主要作用;我与吕某乙开玩笑时曾说过,杀死她全家的话,但没有和任某人讲过此话。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任某甲未具体实施杀人行为,只是为吕某乙人创造了条件,在共同犯罪中起了辅助作用,应定为从犯,故应从轻处罚,原判量刑畸重。

原审被告人吕某乙上诉称:我害死丈夫是受任某甲的胁迫、指使所为,我与任某间有通奸关系是事实,但因孩子们大了,为消除影响想摆脱他,因而在诊断意见书上填加了“一年内禁止房事”等内容,另外任某甲往任某田服用的药物中注射药物,并经常殴打我丈夫以发泄对任某田的不满;且任某甲说,如果不除掉任某田,我就要杀死你的全家。作案后自己有自首情节,应当减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吕某乙是在任某胁迫下参加的犯罪,属于胁从犯,又有自首情节,应当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上诉人任某甲、吕某乙于2001年3月共谋用投毒的方法故意杀死任某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定的主要证据有:

1、神西村民任某军报案称:2001年3月24日上午10时许,其三叔任某田突然发病,后在村民帮助下送往县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因怀疑有人投毒致死任某田,于3月25日报案。

2、武乡县公安局勘查现场记录。中心现场在被害人任某田家窑洞内。

经被告人吕某乙指认,杀害任某田在自家窑洞内。

3、山西省医科大学法医学系毒化教研室2001(5)号法医毒物分析报告。

三月三十日,经对武乡县公安局送来的任某田胃内容、肝脏、类青霉素瓶3支、“葡萄糖酸钙”瓶2支进行检验,任某田脏器及其它物品中均检出“毒鼠强”杀鼠药。

4、任某田尸体检验报告。

结论:任某田系口服“毒鼠强”杀鼠药致中毒死亡。

5、武乡县公安局提取笔录

3月27日,根据被告人任某甲的供述,在任某房内提取注射器一支,葡萄糖酸钙药瓶3个,装鼠药瓶3个,甘露醇注射液半瓶。上述物品经当庭出示并经被告人任某甲辨认,该供认上述物品确为自己在家配制毒药时所用的器械。

2001年3月26日,根据吕某乙供述,在该家提取半包速效感冒胶囊和碗一个。经当庭出示,被告人吕某乙辨认后,供认3月16日任某田感冒服药时,自己曾将一粒内装有任某甲配制的毒药的胶囊给任某用,当庭出示的药是当时任某田吃剩下的。3月24日,用从现场提取的碗将毒药和中药混在一起给任某田喝下。

6、询问任某章(个体医生)笔录。

该证明2001年3月20日下午接到吕某乙电话称她丈夫任某田病了,让给看看。21日经给任某田诊断,认为他是感冒,即给开了一剂中药方。第三天上午9点左右有人说占田吃错药了,病情加重,我急忙赶到他家,当时见任某田手脚抽紧,口吐白沫伴有异味,忙叫人用三轮车送往县医院抢救。

7、询问任某丙(被害人女儿)笔录。

该证明2001年3月24日上午,在回到家准备做作业时,发现其父任某田口吐白沫,不能说话,后将其母叫回。该还证明在其父死之前一天,在家中发现任某甲在她家西窑内偷其父亲所吃的丸药。这一情节,经被告人吕某乙证实。任某甲当庭供认去拿任某田的丸药是想给丸药中注射一些自己配制的药水,以至减少药性,使任某田达不到治疗的效果。

8、武乡县公安局侦破报告

报告记载2001年3月25日在接到村民任某军报案后,侦查人员随后赶赴现场,在听取医生任某章所述,怀疑任某田属服毒死亡的情况下,又了解到吕某乙与任某甲有不正当关系,遂对吕某乙行询问,吕某乙出自己投毒杀害任某田的犯罪事实,同时供出同案犯任某甲。根据吕某乙供述,公安机关在村中抓获任某甲。

9、吕某戊证言。

证人吕某戊证实,吕某乙的病历后半部分所填吕某乙患有多种妇科疾病及一年内禁止房事等内容,是她按吕某乙的意思填写的。

10、证人任某己证言。

任某己,男,70岁,武乡县X乡X村文卫主任。该证明:在案发前一个星期,曾听任某甲在他家中说:如果任某田再阻止我和吕某乙来往,就杀了他全家。

11、被告人任某甲、吕某乙的供述。

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关于谁是本案的主从犯问题,经查,被告人任某甲自己配制了毒药,并两次将药交给被告人吕某乙让杀害任某田;被告人吕某乙主观上有杀死其夫的故意,又具体实施了杀死其夫的行为,二被告人的主观故意一致,行为上只是分工的不同而已,原审认定二人均系主犯是正确的。被告人吕某乙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判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正确的。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吕某乙为满足个人欲望,投毒杀人,其行为确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应予以严惩。被告人吕某乙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吕某乙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任某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审判长肖献群

代理审判员王晓庆

代理审判员李睿懿

二○○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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