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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郑铁中刑初字第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

被告人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以豫检郑铁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运输毒品罪,于2010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指派检察员张帆、代理检察员杨振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指控:2010年4月8日,被告人沈某受人指使携带毒品从成都乘上成都开往沈某北的K386次列车8车X号上铺,次日12时许被列车乘警从其所在X号车厢X号上铺查获。经鉴定,该毒品系甲基苯丙胺,重249.16克。同时提供有抓获经过、移交证、立案决定书、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毒品收缴通知书、火车票、毒品照片、户籍证明、证人证言、称量记录及毒品鉴定报告、被告人沈某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沈某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沈某予以惩处。并当庭提出被告人沈某认罪态度较好,在共同犯罪中受雇于他人运输毒品,系从犯,建议对其减轻处罚的公诉意见。

被告人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沈某为赚取5000元运费,受他人指使,于2010年4月8日携带毒品从成都火车站乘上成都开往沈某北的K386次旅客列车X号车厢X号上铺,欲往天津。次日12时30分许,该次列车乘警从其铺位上一灰色背包内将毒品查获。经沈某铁路公安局鉴定,该毒品系甲基苯丙胺,重249.16克。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抓获经过证实,2010年4月9日12时30分,执乘成都—沈某北K386次列车沈某铁路公安处乘警,在西安开车后,检查身份证到X号车厢时,从X号上铺沈某携带一灰色背包内查出一包疑似冰毒淡黄某晶体。经初审,其承认带的是毒品冰毒,是帮一个叫“二子”的人带的,事后得到5000元好处费。

2、提取笔录证实,2010年4月9日,沈某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乘警在成都开往沈某北K386次列车8车X号上铺抓获犯罪嫌疑人沈某,并提取其携带的淡黄某疑似冰毒可疑物一袋。

3、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沈某铁路公安处扣押查获被告人沈某携带毒品的情况。

4、证人郭××、余××证言均证实,2010年4月9日12时30分左右,在成都开往沈某北的K386次列车X号车厢,看到列车乘警从该车X号上铺旅客携带的灰色背包内查获毒品的情况。另证实,经列车乘警当场询问,该名旅客承认自己带的是毒品冰毒,是帮别人带的,答应给其5000元好处费。

5、扣押被告人沈某的火车票证实其乘车的时间、车次、目的地等情况。

6、扣押的毒品照片经当庭出示,被告人沈某经确认就是其运输的毒品。

7、沈某铁路公安局称量记录证实,查获被告人沈某携带毒品的重量。

8、沈某铁路公安局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沈某所携带的疑似毒品可疑物,经检验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

9、毒品收缴通知书证实,沈某铁路公安局将送检的犯罪嫌疑人沈某所携带的毒品予以收缴。

10、郑州铁路公安处情况说明证实,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沈某手机中查取到,指使其运输毒品的一个外号叫“小二”的人通过手机与其联系的情况。通过查询被告人沈某二张银行卡信息,卡上均无现金,也无转账、汇款情况。

1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沈某的身份情况。

12、被告人沈某供述实施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与上列证据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为赚取运费,受他人指使,在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而非法携带并利用公共交通工具予以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且系共同犯罪。起诉书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运输毒品犯罪中,被告人沈某受他人指使,处于从属地位,系从犯。被告人沈某运输毒品数量达249.16克,社会危害大,依法应予严惩,但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毒品未流入社会,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可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沈某认罪态度较好,在共同犯罪中受雇于他人运输毒品,系从犯,建议对其减轻处罚”的公诉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9日起至2024年4月8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所处罚金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黄某

审判员郝剑

审判员王新国

二0一0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刘金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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