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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亚光预应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公司、中国四冶葛湖线庙岭大桥桥梁工程项目部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原告开封亚光预应力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杏花营工业园区X号路东。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总经理。

被告中国四冶葛湖线庙岭大桥桥梁工程项目部。

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X路X村X栋X单元X室。

负责人杨某某,项目经理。

原告开封亚光预应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公司、中国四冶葛湖线庙岭大桥桥梁工程项目部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公司在举证期内提出管辖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被告所在地法院审理,本院依法裁定予以驳回,被告上诉至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汴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被告的上诉,维持本院继续审理。本院由审判员高登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封亚光预应力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开封亚光预应力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06年5月20日,原告与被告中国四冶葛湖线庙岭大桥桥梁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签订了供货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项目部供应锚具等产品,项目部应在原告每批货到两个月后付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供货义务,截止到2007年9月7日,按合同约定和项目部追加订货要求,共供货x.66元,项目部在陆续付款合计x元后,下欠x.66元,虽经原告几年来以多种形式向二被告多次催要,至今分文未付。项目部是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公司的下属的项目部,其所进行的民事行为都应由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被告拒不付款的行为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支付所欠货款x.66元,并按日万分之二点一承担自2007年7月3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开封亚光预应力股份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2006年3月31日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存在合同关系。2、2010年3月31日和解协议一份,证明被告所欠货款的事实。3、发货包裹单、发货清单、退货清单,证明被告收货、退货对账的事实。

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公司公司、中国四冶葛湖线庙岭大桥桥梁工程项目部未提出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由于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而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证明本案案件事实的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可以认定以下事实:2006年5月20日,原告与被告项目部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项目部供应锚具等产品,项目部应在原告每批货到两个月内付款。合同签订后,按合同约定和项目部追加订货要求原告如约履行了供货义务,最后一批供货时间为2007年7月15日,收货人清点确认签字时间为2007年7月16日。供货总价款x.66元,项目部在陆续付款合计x元后,下欠x.66元,经原告催要,二被告一直未付剩余货款。

另查明,项目部是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公司的下属的项目部。

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项目部之间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合同有效。被告欠原告货款事实清楚,被告理应支付;由于被告未及时付款,给原告造成损失,应赔偿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的时间应为2007年9月16。项目部作为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公司的下属的项目部,其所进行的民事行为应由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原告要求二被告立即支付货款及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四冶葛湖线庙岭大桥桥梁工程项目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开封亚光预应力股份有限公司货款x.66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07年9月16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公司对被告中国四冶葛湖线庙岭大桥桥梁工程项目部的上述欠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0元,减半收取1420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2740元,由被告中国四冶葛湖线庙岭大桥桥梁工程项目部负担(上述费用原告诉讼中已垫付,被告履行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高登望

二0一0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林某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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