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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南召淯鑫电力实业公司与周口电力集团电力电线厂、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货款债务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周民终字第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南召淯鑫电力实业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口电力集团电力电线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

上诉人河南省南召淯鑫电力实业公司与被上诉人周口电力集团电力电线厂、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货款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川汇区人民法院(2007)川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上诉人河南省南召淯鑫电力实业公司于200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省南召淯鑫电力实业公司的撤诉申请,真实、有效,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好顺

审判员张述涛

审判员刘连忠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郭洪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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