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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甲与巴东县X镇营沱社区居民委员会石料场承包合同补偿纠纷案

时间:2005-01-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恩中民终字第01号

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恩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向某甲,男,生于1966年6月27日,土家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巴东县X镇营沱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向某乙,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向某丙,系被上诉人单位文书。

上诉人向某甲为与被上诉人巴东县X镇营沱社区居民委员会石料场承包合同补偿纠纷一案,不服巴东县人民法院(2004)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某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某甲以原判决认定事实所依据的生效行政判决尚在申诉复查、相关证据不足为由,于2005年1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向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328元,依法减半收取2664元,其他诉讼费2756元,合计5420元,均由上诉人向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廖学贵

审判员陈明

代理审判员汪清淮

二OO五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韩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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