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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于都县文明卫生城市创建协会等侵害财产所有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赣中民一终字第3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都县文明卫生城市创建协会。

法定代表人葛某,系该会会长。

委托代理人冯文忠,于都县贡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都县供电责任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金林,江西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李某某因侵害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于都县人民法院(2006)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该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07年5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

本案上诉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上诉人于都县文明卫生城市创建协会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小娥

审判员张美星

审判员谢红卫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黄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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