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叶某某故意伤害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赣中刑一终字第30号

原公诉机关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某某,又名叶某新,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2月17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9年3月4日由龙南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龙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南县看守所。

(略)人民法院审理龙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叶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09年3月3日作出(2009)龙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叶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叶某某于2008年3月19日晚邀约欧阳鸾飞(已判刑)、欧阳萌辉、邓江龙分乘二辆摩托车到龙南镇X村陈某村X组向陈某乙取钱,之前准备了二把砍刀。去到被害人陈某乙家后,由欧阳鸾飞、欧阳萌辉在门口放哨,叶某某和邓江龙则进到陈某乙家向其索要欠款。因陈某乙拒绝还钱,叶某某、邓江龙就用拳、脚及骨排凳殴打被害人。陈某乙见机从桌上拿到一把菜刀,持刀朝邓江龙前额部砍了一刀。叶某某见状与邓江龙一起去抢陈某乙手中的菜刀,叶某某抢下刀后朝陈某乙头上砍了二刀。这时陈某乙哥哥陈某丙闻讯赶到现场,被告人叶某某又朝陈某丙头部砍了三刀,之后叶某某等人逃离了现场。经法医鉴定,陈某丙被砍致轻伤甲级,陈某乙被砍致轻伤乙级。

以上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乙、陈某丙的陈某,证人陈某甲、李某某的证言,同案人欧阳鸾飞、邓江龙的供述,被害人陈某乙、陈某丙伤后法医鉴定结论书、现场复验笔录及照片、随案移送的物证菜刀一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因纠纷而纠集多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随案移送的菜刀一把,退回给被害人。

上诉人叶某某上诉提出:1、其去被害人家里没有带任何刀具;2、其主观上本无持刀砍伤被害人之意,因被害人陈某乙持菜刀砍伤邓江龙在先,才导致其抢过菜刀,激愤之下砍伤被害人;3、其对于本案的发生十分后悔,为此付出了惨痛代价,因其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其伤残;4、其属偶犯、初犯,主观恶性相对较轻。综合上述情况,请求二审法院对其改判缓刑。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原审判决认定的依据经原审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之间有关联,上诉人叶某某在原审庭审中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叶某某提出其没有准备刀,没有砍伤被害人的主观故意的上诉意见。经查,同案人欧阳鸾飞、邓江龙供述,他们和上诉人叶某某及欧阳萌辉四人均对被害人陈某乙进行了拳打脚踢,叶某某还用骨排凳殴打陈某乙,抢过陈某乙手上的菜刀朝陈某乙身上砍了几刀,后持菜刀追砍陈某乙的哥哥陈某丙。上述证据与证人陈某甲、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乙、陈某丙的陈某以及法医鉴定结论、物证菜刀等证据相互印证。同案人欧阳鸾飞还供述他们去之前叶某某用蛇皮袋装了二把刀,由邓江龙提着放在摩托车上,没有带进陈某乙家里。因此,上诉人叶某某上诉提出其去之前没有准备刀,主观上无砍伤被害人的故意的辩解意见与事实、证据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上诉人叶某某因债务纠纷而纠集多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叶某某仅因索债而纠集多人,准备工具,在被害人表明没有钱还的情况下对被害人拳打脚踢,用骨排凳殴打被害人,持菜刀砍伤二人,致一人轻伤甲级,一人轻伤乙级。其虽系初犯、偶犯,但其主观恶性较大。因此,其上诉提出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考虑其因交通肇事所造成身体致残等因素,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属量刑适当。其上诉要求改判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曾晓兰

审判员杨世雄

审判员尹钟华

二○○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李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8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