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甲与张某乙宅基地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一终字第9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斌,开物律师集团(郑州)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张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乙宅基地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经庙李镇政府核实,2005年4月份,张家村全体党员、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了实施村镇规划建设,每一处老宅换一处新宅的决议。2007年6月22日被告签署一份保证书,同意村镇规划方案,关于被告原老宅和房屋的处理,被告表示服从村委先拆除老宅所有附属物后建房的规定,把原老宅交给集体所有,集体统一规划。2008年5月26日,张家村村委会对原告宅基地作出了处理意见:经村委会研究决定,被告房子以东、张小永房子以西的宅基地归原告使用,此宅基地上的附属物由村委会负责清理完,并按盖房要求进行放线。此后,在此宅基地上原告与他人发生纠纷与村委会无关。2008年6月7日,村委会又进一步明确:张小永房子以西,被告房子以东的宅基地归原告使用,原告在此宅基地上建房与被告和张小永无任何关系,被告于1982年3月2日取得了坐落于张家村东南角的东至张双喜、西至空地、南至大街路、北至张德军,面积为三分五厘捌毫的宅基地使用证。原告目前所建房屋占有被告1982年3月2日取得的宅基地使用证上的部分土地。被告称原告建房时把下水管道挖坏,没有解决,后来又挖到了被告房地基,被告承认不让原告盖房并倒了混凝土。

原审法院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依法经审批由农村X组织分配给其内部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土地使用权。本案中原告诉请的宅基地经过张家村村委会分配,并经庙里镇政府核准,因此原告在取得的张小永房子以西、张某甲房子以东的宅基地上的建房是合法行为,且被告对原告提交的2007年6月22日保证书复印件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该保证书可以证明被告于2007年6月22日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同意村镇规划,被告承认不让原告盖房子并倒了混凝土,但是被告的举证不足以证明被告的抗辩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原告请求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其建房损失7500元,因证据不足,故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某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对原告张某乙宅基地的侵权;二、驳回原告张某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不再退回,由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付给原告。

宣判后,被告张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张某甲拥有该宅基地的宅基地使用证,即对该宅基地拥有合法使用权。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行政处理程序是解决宅基地纠纷的前置程序,未经行政处理程序,法院不能直接受理宅基地权属纠纷案件。故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撤销原审判决,依法裁判。

被上诉人张某乙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本案中郑州市金水区X镇X村经过重新规划建设,给村民重新划分了宅基地,上诉人张某甲也同意该规划,并且在2007年6月22日书面出具保证书一份,保证坚决服从村委先拆除老院所有附属物后建房的规定,把原老宅交给集体所有,集体统一规划。张家村村民委员会也证明张小永房子以西、张某甲房子以东的宅基地由张某乙使用,故被上诉人张某乙按照村里统一规划在本案争议宅基地上建房合理合法,未侵犯他人权利。因此,上诉人阻止被上诉人盖房子的行为侵犯了被上诉人的权利,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停止侵权并无不当。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张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闫明

审判员李南

审判员崔峨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改平(代)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5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