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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某丙、褚某丁犯故意伤害罪、田某某、余某甲、余某乙附带民事诉讼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刑二终字第011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系被害人余××之妻。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系余××之子。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系余××之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褚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2007年5月12日因殴打他人被南召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07年5月26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南召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南召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褚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2007年5月12日因殴打他人被南召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07年5月26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南召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南召县看守所。

辩护人毛某某,河南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褚某丙、褚某丁犯故意伤害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某等提起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于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2008)南召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褚某丙、褚某丁均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十年;被告人褚某丙、褚某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某、余某甲、余某乙经济损失8490.50元,二被告人对此互付连带责任,并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被告人褚某丙、褚某丁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某、余某乙、余某甲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2008)南召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建淮

审判员王振伟

审判员胡书海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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