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董某某犯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韩某某犯贪污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辽刑二终字第6号

原公诉机关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曾任阜新长客有限责任公司董某长兼总经理,捕前住(略)-X室。因涉嫌犯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于2008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阜新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韩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阜新长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捕前住(略)。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8年3月4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看守所。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被告人韩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08年12月17日作出(2008)阜刑二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董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一、被告人董某某、韩某某共同贪污公款的犯罪事实

2005年3、4月间,虎跃公司给董某某100万股(每股1.11元)个人股份,董某某分给长客总站站长x万股。2005年6月23日,韩某某指使本公司出纳XXX在银行私设账户,并于2005年7、8月间将4笔客票收入计x.55元存入此账户。2005年12月,董某某让韩某某为其办理交纳股金事宜。2005年12月21日和22日,韩某某指使XXX将私设账户上的本息103万元取出后存入董某某入股的存折上。23日,董某某在拿到XXX入股的44.4万元的存折后,安排其司机取出8万元连同存折一起交给韩某某,韩某某将8万元存入董某某入股的存折,按董某某的授意取出32万元自己存留,剩余4.4万元的存折退还给XXX。存有111万元入股金的存折由韩某某交给董某司机,由董某司机同日交给虎跃公司代表XXX,X于12月26日以董某某的名义电汇至虎跃公司,虎跃公司于12月28日给董某某出具了投资款收据。2007年和2008年虎跃公司给董某某发了两次红利,董某某按股金比例分给x年红利。

二、被告人董某某个人贪污公款的犯罪事实

(一)2004年12月29日,董某某将替其子XXX缴纳2万元罚款的收据在本公司财务科报销后冲减了个人借款。

(二)2007年8月30日,董某某以“2005年到北京参加二级资质企业评审”为名开具虚假发票,在本公司财务科报销x.64元,冲减了个人借款。

(三)2007年9月15日,董某某以“2003年总站建设电子检票设备和GBS初装费开支”名义开具虚假发票,在本公司财务科报销x.20元,冲减了个人借款。

三、被告人董某某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

(一)2004年9月24日和10月18日,被告人董某某个人决定两次借出公款x元、8000元用于交纳其入股虎跃公司的股金,用于个人经营活动。同年10月26日、28日两次归还了上述借款。

(二)2006年12月6日,被告人董某某个人决定借给个体车主x元公款,并办理了借款手续。后长客公司从XXX经营收入中收回6894元,余款超过三个月至案发未收回。

四、被告人韩某某个人贪污公款的犯罪事实

(一)2000年5月至2006年9月,被告人韩某某利用担任长客公司财务科长职务的便利,将本公司公款分14笔存为一年定期存款,将银行支付的存款奖励金x元不入公司账目据为己有;2004年6月29日,被告人韩某某将四笔公款存款利息共计x.77元做为本金存入银行,2006年8月25日,长客公司财务科出纳员XXX将该笔存款本息合计x.06元从银行提现交给被告人韩某某,韩某此款不入公司账目据为己有。

(二)2004年12月22日至28日,长客总站付给长客公司客票收入款4笔共计x.50元(分别为22日支票付x元、28日支票付x.50元、27日现金付x.70元和4269.30元);2005年3月21日,阜新市商业银行兴业支行付给长客公司存款利息2710.87元,6月7日该行付给长客公司存款利息90.56元和705.22元。被告人韩某某将上述款共计x.15元不记入公司财务账目,后指使XXX分4次提现交给其据为己有。

(三)2005年4月7日,韩某某利用给公司发放补偿金的机会,让出纳员XXX从银行提取现金x元交给她一人负责发放,其实际发放补偿金x元,余款x元据为己有,并把阜新县客运公司交来的“并轨资金企业自筹款”x元用来平公司财务账。

(四)1999年12月29日,韩某某以退XXX买车款为由,让XXX为其开出金额为x元的转账支票一张,其将该支票交给阜蒙县客运分公司的XXX,陈又将支票交给本单位出纳员XXX存入本单位“综合商店饭店”账户。2000年1月28日,XXX提出现金x元交给XXX,X又交给了韩某某,韩某某将此款据为己有。

综上,被告人董某某贪污公款x.84元,挪用公款x元;被告人韩某某贪污公款x.21元。

另查,被告人董某某于2008年3月4日因涉嫌挪用公款被侦查机关抓获。被告人韩某某2008年3月3月到侦查机关接受询问时主动承认了贪污公款的行为,同月4日,侦查机关对其刑事拘留。被告人韩某某案发后主动退回赃款130万元,被告人董某某案发后主动退回赃款x.20元。侦查机关从虎跃公司扣回董某某个人入股金103万元和2007年股利x元。XXX向侦查机关交回x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和被告人韩某某身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或单独侵吞国有控股公司财产,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廉洁性和公司财产的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董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个人决定挪用公款用于个人经营活动和供他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以及被告人韩某某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某案发后能积极退回部分赃款,公司损失已全部追回,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减轻处罚,其在侦查机关未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侵吞公款的事实,属自首,可对其减轻处罚,其在案发后能积极退回全部赃款,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一)项、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九条一款的规定,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十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董某某上诉称:一审认定我贪污103万元事实不清;x.64元是到北京为了办理业务所花销,x.20元中有3万元因为公务送给山西五台山警方,不应计入贪污数额。

经审理查明,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列举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已经开庭审理,并经控辩双方质证。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董某某未提出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采信的证据予以确认。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董某某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原审被告人韩某某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关于上诉人董某某称贪污103万元事实不清的上诉理由,经查,韩某某根据上诉人董某某授意,用公款103万元为上诉人董某某交纳股金的事实,韩某某予以供认,证人XXX、XXX、XXX、XXX证言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虽上诉人董某某称入股资金上交给韩某某,但韩某某予以否认且上诉人董某某亦无证据证明其已交纳了股金,故对上诉人董某某上诉称贪污103万元事实不清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董某某上诉称x.64元是到北京为了办理业务所花销,x.20元中有3万元因为公务送给山西五台山警方,不应计入贪污数额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董某某以虚假的票据冲减个人借款x.64元、x.20元的事实有证人证言、相关书证予以证实,上诉人董某某亦予以供述,虽其辩解称x.64元是其到北京为了办理业务所花销,x.20元中有x元是因为公务送给山西五台山警方,但其辩解均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董某某、原审被告人韩某某在国家机关委托其从事公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或单独侵吞国有控股公司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董某某系主犯,原审被告人韩某某系从犯。上诉人董某某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经营活动,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原审鉴于上诉人董某某案发后能积极退回赃款,挽回公司损失,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韩某某案发后积极退回赃款,有自首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对其减轻处罚。原审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颖

审判员姜浩

代理审判员林涌人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徐程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7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