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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西大街支行与武某乙、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申字第4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西大街支行。

负责人:武某甲,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国栋,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行员工。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武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西大街支行与武某乙、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二七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06)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有误,武某乙将应还款项存入还款账户后,申请人的确为其出具了还清证明。但在申请人实际扣款前,武某乙再次将款项取走,即其并未真正还款;故应撤销原判,重新依法审理。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西大街支行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绍斌

审判员张玉霞

审判员乔景涛

二OO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友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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