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1)晋刑一复字第X号
被告人:郝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文水县X镇X村人,初中文化,住(略),农民。1994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文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本案于2001年5月13日被文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文水县看守所。
山西省吕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吕梁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郝某甲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二○○一年六月一日以(2001)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郝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吕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2001年5月12日晚,被告人郝某甲与治保人员在(略)巡查时,在王某家门口听到郝某刚说,要为郝某甲殴打郝某生之妻李爱珍一事作证,即闯入王某,持其携带的手电筒砸在郝某刚面部,致郝某刚面部受伤,后被他人拉、劝开,郝某刚被搀到许维锦家,此时,闻讯前来的郝某刚之妻张水桃指责、谩骂郝某甲,郝某生了杀害郝某刚夫妇之恶念,即返回家中携带了杀猪刀、砍刀各一把窜至许维锦家,猛刺张水桃、郝某刚,致郝某刚当场死亡,郝某刚之女郝某慧在制止中也被郝某甲捅伤。尔后,郝某甲冲到院外与前来制止其暴行的马永琴(系被告人郝某甲之妻)相遇,其又向马连刺数刀。接着又窜至郝某生家。猛刺郝某生及其妻李爱珍、大儿郝某飞、三儿郝某远、女儿郝某婷,郝某生经抢救无效死亡。之后,郝某甲又窜到徐霈院内,将徐霈及其妻郭某华刺死在院里,并将徐霈头颅砍下提走,当窜至王某家准备再次行凶时,因见王某家早有准备,又有王某亲友在场,该郝某提头带刀窜至郝某义批发部门前,将路经此处的郝某生二儿郝某跃刺伤,后被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材料,被害人的陈述,尸检报告,活检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收缴的作案凶器杀猪刀、砍刀在案佐证,现场抓获的详细过程材料,证人郭某、王某、张某乙、郝某丙、郝某丁、张某戊等及被害人郝某慧,马永琴等证言证实。被告人郝某甲对其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甲胆大妄为,持刀杀死四人,杀伤八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极其严重,民愤极大,应依法严惩。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吕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1)吕刑初字第X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郝某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春卿
代理审判员许勇闯
代理审判员卫公德
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董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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