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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司法局不服行政不作为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平行终字第56号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郏县司法局。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局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一审被告郏县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席某某,局长。

上诉人郏县司法局因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案,不服郏县人民法院(2008)郏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郏县司法局又以为社会和谐及单位与个人今后眭邻关系创造条件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郏县司法局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郏县司法局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郏县司法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美荣

审判员宋忠海

审判员赵某军

二○○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孙书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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