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戚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庞亚杰,河南凤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候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32岁,汉族,住(略)。
原审被告商丘市睢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彬,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某丙,男,汉族,干部。
委托代理人王某丁,商丘市睢阳区司法局工作人员。
案外人戚某花,女,汉族,农民。
案由:雇员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戚某某与被上诉人候某某、张某甲、王某乙、原审被告商丘市睢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某丙雇员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06)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相同。
本案在审理过程某,案外人戚某花自愿参与调解。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戚某某、被上诉人候某某、张某甲、王某乙、原审被告商丘市睢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某丙与案外人戚某花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案外人戚某花赔偿被上诉人候某某、张某甲、王某乙各项损失x元(已支付)。
二、上诉人戚某某、原审被告商丘市睢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某丙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6010元,由被上诉人候某某、张某甲、王某乙负担;上诉费6010元,减半收取3005元,由案外人戚某花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振明
审判员林廷武
审判员张晓华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马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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