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甲X号中天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权,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宝丽星通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银燕大厦X号楼A区三层X室。
法定代表人秦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宝丽星通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卉平,北京市中企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上诉人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7日作出的(2008)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被上诉人宝丽星通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并非涉案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我公司使用涉案软件并未构成侵权,原审法院判决我公司承担的赔偿数额亦缺乏事实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予以改判。
宝丽星通软件(北京)有限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3月3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6日前向宝丽星通软件(北京)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九万五千元整;
二、本案双方无其他争议。
一审案件受理费八千八百元,由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一千八百元(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宝丽星通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七千元(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四十四元(减半收取一千一百七十二元),由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六百元(已交纳),由宝丽星通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五百七十二元(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侯占恒
代理审判员江建中
二○○九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严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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