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海A公司诉陆B、沈C居间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A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D,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E,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F,该公司职员。

被告陆B

被告沈C。

原告上海A公司诉被告陆B、被告沈C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施文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中,原告撤回对被告陆B的全部诉请,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原告上海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E、被告沈C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A公司诉称,2009年3月12日,被告就出售上海市杨浦区G路X弄X号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委托原告提供居间服务,同日,原、被告之间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及《佣金确认书》各一份,上述协议均约定被告应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按房屋成交价的1%标准支付原告佣金,并约定若被告延期支付还应按照迟延支付佣金的每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逾期违约金。后经原告居间斡旋,被告已在同年3月22日与房屋买受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为人民币99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故原告请求支付佣金的条件已经成就,被告应按约如数支付佣金,但此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拖欠未付,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佣金9,900元,并以上述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自2009年3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日为止的违约金。

被告沈C辩称,《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及《佣金确认书》确实其本人签字,但上述协议均系原告单方面提供,属于格式合同,原告未对上述协议的内容对被告进行如实告知,故应认定无效,原告无权以上述协议的约定要求被告承担佣金支付责任,且原告在居间过程中,没有充分履行居间义务,故不同意原告请求被告全额支付佣金的诉讼请求。但鉴于原告为促成被告与房屋买受方达成买卖合同确实做了一些工作,被告愿意支付原告3,000元的劳务报酬。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12日,被告沈C作为出卖方(甲方)与案外人方G(乙方)及原告(丙方)就被告委托原告出售系争房屋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一份,该合同约定系争房屋房价款为990,000元;还约定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当日,甲、乙双方应分别按照协议约定的房价款的1%各自支付丙方佣金,且甲方同意丙方可从转付的任何款项中扣除甲方应付的佣金。同日,被告沈C(甲方)与原告(乙方)另签署《佣金确认书》一份,确认佣金金额为9,900元,并约定甲方应按照支付日期及时付款,未经乙方同意而迟延支付,乙方有权追索逾期违约金(按照迟延支付佣金数额每天0.5‰计算)。2009年3月22日,被告陆B、沈C与案外人方G就系争房屋签订编号为x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系争房屋转让价款为990,000元。嗣后,因被告与案外人之间为房屋买卖合同发生争议,被告曾为此与原告交涉未果,并拒付佣金,原告遂诉至法院,作如上诉请。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被告沈C对《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及《佣金确认书》的真实性并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告与被告沈C之间存在居间合同关系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沈C虽辩称上述协议为格式合同,故应宣告无效,但根据上述协议约定的内容,原、被告双方约定的佣金金额符合当前房地产中介行业关于佣金收取的惯例,双方所约定的佣金标准并未加重原告的债务负担,故被告的该项辩称意见,本院难以采纳,根据《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的约定,被告在与案外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当日,原告即有权要求被告支付佣金,而根据本院所查明的事实,被告与案外人已就系争房屋签订买卖合同,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沈C承担佣金支付义务的条件已成就,故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沈C支付佣金9,9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但因被告为系争房屋的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执确实与原告进行过交涉,其延迟支付佣金的行为事出有因,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C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A公司佣金人民币9,900元;

二、对原告上海A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被告沈C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沈C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施文汇

书记员尉蔚见习书记员纪雯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2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