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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与被上诉人安阳德隆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安阳市化纤纺织厂破产案件管理人解除借款合同纠纷一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豫法民二终字第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大道西段。

负责人:石某,该行行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负责人:张某某,该办事处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德隆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X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化纤纺织厂破产案件管理人。住所地:安阳市X街东段。

负责人:端木振华。

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安阳分行)、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公司郑州办事处)与被上诉人安阳德隆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隆公司)、被上诉人安阳市化纤纺织厂破产案件管理人解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德隆公司于2008年2月26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该公司与中行安阳分行于2003年6月30日、2003年11月28日、2004年3月12日、2004年5月14日签订的金额共计8167万元的四份借款合同。原审法院于2008年11月26日作出(2008)安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中行安阳分行、信达公司郑州办事处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安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玉宏

审判员赵琦婷

代理审判员林秀敏

二○○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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