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大道西段。
负责人:石某,该行行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负责人:张某某,该办事处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德隆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X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化纤纺织厂破产案件管理人。住所地:安阳市X街东段。
负责人:端木振华。
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安阳分行)、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公司郑州办事处)与被上诉人安阳德隆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隆公司)、被上诉人安阳市化纤纺织厂破产案件管理人解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德隆公司于2008年2月26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该公司与中行安阳分行于2003年6月30日、2003年11月28日、2004年3月12日、2004年5月14日签订的金额共计8167万元的四份借款合同。原审法院于2008年11月26日作出(2008)安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中行安阳分行、信达公司郑州办事处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安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玉宏
审判员赵琦婷
代理审判员林秀敏
二○○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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