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淮阳亿客隆齿轮制造有限公司董事会、原审被告淮阳县矿山齿轮厂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豫法民二终字第1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淮阳亿客隆齿轮制造有限公司股东。

委托代理人:冯胜强、樊某某,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淮阳亿客隆齿轮制造有限公司董事会。住所地:河南省淮阳县X乡。

诉讼代表人:常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淮阳亿客隆齿轮制造有限公司董事。

诉讼代表人: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淮阳亿客隆齿轮制造有限公司董事。

诉讼代表人:曹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淮阳亿客隆齿轮制造有限公司董事。

诉讼代表人:臧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淮阳亿客隆齿轮制造有限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辛治廷、赵某,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淮阳县矿山齿轮厂。住所地:淮阳县X乡。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该厂厂长。

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淮阳亿客隆齿轮制造有限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亿客隆公司董事会)、原审被告淮阳县矿山齿轮厂(以下简称矿山齿轮厂)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亿客隆公司董事会于2008年3月1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刘某某与矿山齿轮厂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2、依法判决刘某某将矿山齿轮厂价值x元的35%股权返还给矿山齿轮厂;3、判令刘某某将淮阳亿客隆齿轮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客隆公司)的公章移交给公司新一届董事会(原审原告);4、本案诉讼费由刘某某、矿山齿轮厂承担。原审法院于同年3月5日立案受理,于2008年7月10日作出(2008)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刘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9月24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胜强、樊某某,亿客隆公司董事会诉讼代表人常某某、王某某、臧某某、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辛治廷、赵某,矿山齿轮厂法定代表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宏

审判员赵某婷

代理审判员林秀敏

二○○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某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8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