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淮阳亿客隆齿轮制造有限公司股东。
委托代理人:冯胜强、樊某某,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淮阳亿客隆齿轮制造有限公司董事会。住所地:河南省淮阳县X乡。
诉讼代表人:常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淮阳亿客隆齿轮制造有限公司董事。
诉讼代表人: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淮阳亿客隆齿轮制造有限公司董事。
诉讼代表人:曹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淮阳亿客隆齿轮制造有限公司董事。
诉讼代表人:臧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淮阳亿客隆齿轮制造有限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辛治廷、赵某,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淮阳县矿山齿轮厂。住所地:淮阳县X乡。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该厂厂长。
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淮阳亿客隆齿轮制造有限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亿客隆公司董事会)、原审被告淮阳县矿山齿轮厂(以下简称矿山齿轮厂)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亿客隆公司董事会于2008年3月1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刘某某与矿山齿轮厂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2、依法判决刘某某将矿山齿轮厂价值x元的35%股权返还给矿山齿轮厂;3、判令刘某某将淮阳亿客隆齿轮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客隆公司)的公章移交给公司新一届董事会(原审原告);4、本案诉讼费由刘某某、矿山齿轮厂承担。原审法院于同年3月5日立案受理,于2008年7月10日作出(2008)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刘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9月24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胜强、樊某某,亿客隆公司董事会诉讼代表人常某某、王某某、臧某某、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辛治廷、赵某,矿山齿轮厂法定代表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宏
审判员赵某婷
代理审判员林秀敏
二○○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某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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