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俎某甲、王某乙、俎某丙、俎某丁与被上诉人王某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许民三终字第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俎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系上诉人俎某甲之夫。

上诉人(原审被告)俎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系上诉人俎某甲之弟。

上诉人(原审被告)俎某丁,男,汉族,67,住(略),系上诉人俎某甲之父。

上述四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庞鹏,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四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李政浩,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戊,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真强,许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高占伟,许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俎某甲、王某乙、俎某丙、俎某丁与被上诉人王某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许昌县人民法院作出(2006)许县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原告王某戊不服,上诉于本院,本院审理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2007)许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该院重审后作出(2008)许县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被告俎某甲、王某乙、俎某丙、俎某丁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俎某甲、王某乙、俎某丙、俎某丁及四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庞鹏、李政浩,被上诉人王某戊及委托代理人刘真强、高占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重审查明以下事实:2006年9月21日,被告王某乙、俎某甲夫妇将沙子堆在原告门前,双方由此发生争执。随后被告俎某丙、俎某丁也参与其中,共同对原告进行殴打,给原告造成鼻骨骨折、脑震荡和多发软组织等多处损伤。原告先后在许昌县人民医院、许昌市东方医院住院共计45天,花去医疗费4338.6元,住院期间由刘凤云、王某云护理原告,原告出院时,医生建议原告在家休养半年。2007年7月l1日原告委托许昌莲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程度进行评定,2007年7月17目许昌莲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许莲法司鉴字(2007)第X号司法鉴定书,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王某戊的损伤,属十级伤残。另查明,原告系非农业户口。护理人员刘凤云、王某云也系非农业户口。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侵害他人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被告俎某甲、王某乙、俎某丙、俎某丁共同殴打原告,致使原告受伤住院,后经许昌莲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伤残属十级伤残。故被告俎某甲、王某乙、俎某丙、俎某丁应共同连带承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x.2元。其中医疗费4338.6元,误工费6074.88元[2006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810.26÷365×(住院45天+休养期半年l81天)],护理费2419.2(9810.26元÷365天×45天×2人),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住院45天×10元),营养费2260元(住院45天+休养期半年l81天)×10元,残疾赔偿金x.52元(9810.26元×10%×20年),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俎某甲、王某乙、俎某丙、俎某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戊医疗费4338.6误工费6074.88元、护理费241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营养费2260元、残疾赔偿金x.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以上共计x.2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承担50元,四被告承担750元。

上诉人不服以上判决,向本院上诉称: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仅依据被上诉人的陈述和单一证人王某林的证人证言来对案件进行的事实认定,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2、被上诉人在本案中具有过错。本案起源于被上诉人强行侵占了上诉人的宅基地,因此才导致了本案的发生,应确认被上诉人王某戊承担部分民事责任。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上诉人说王某林年迈不能作证不符合事实,其理由不能成立。本案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人说的宅基地纠纷不是本案所调整的范围,与本案没有任何因果关系,被上诉人出示了东方医院的票据,医院用什么药是医院的自主权,且上诉人也没有在一审中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被上诉人在整个事件中无任何过错,上诉人对被上诉人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经再审所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认可双方发生厮打的事实,仅辩称被上诉人侵占自己的宅基地过错在先,且是被上诉人先打上诉人,但没有提供被上诉人系自伤或被案外人致伤的证据,加之证人王某林之证言、公安派出所调解笔录、被上诉人陈述及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司法鉴定书、医院检查及治疗凭证等证据在卷,原审认定上诉人殴打被上诉人并将其致伤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称原判认定事实仅凭孤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所称被上诉人侵占宅基地一事,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且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对该上诉理由亦不予支持。故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之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费800元,由上诉人俎某甲、王某乙、俎某丙、俎某丁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某霞

代理审判员朱雅乐

代理审判员蒋晓静

二ОО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尚世先(代)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9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