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丁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邓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该社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丁某某,男,生于1967年7月,汉族。

被告李某某,女,生于1967年11月,汉族。

原告邓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与被告丁某某、李某某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用联社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某某、李某某经本院依法送达应诉手续,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二被告贷其款x元,利息结至2006年9月29日,现久拖不还,请求偿还本金及利息。

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及理由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证明二被告贷款x元,利率8.7‰,利息还至2006年9月29日的事实。

2、同意抵押证明书,证明二被告用其共同房产抵押贷款的事实。

被告丁某某、李某某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

上述原告提交的每组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经庭审质证,结合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06年5月31日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二被告将其位于邓州市X街道办事处铁西路中段东侧的房地产做抵押,贷款4万元,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8.7‰,该款借出后,二被告只还一个月利息,就拒不支付利息,亦未偿还本金,故原告请求二被告偿还欠款4万元本金及逾期加罚50%贷款利息,并对二被告所有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贷款关系事实清楚,二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但久拖不还,实属不当,应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故原告的请求,理由正当,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利息部分,二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迟延偿还贷款加罚50%的罚息,即月息13.05‰,原告对二被告抵押贷款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丁某某、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邓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3.05‰计,自2006年6月29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邓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丁某某、李某某位于邓州市X街道办事处铁西路中段东侧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某秀

审判员贺先

人民陪审员汤晓龙

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喻其政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6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