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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诉某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室。

委托代理人xx春,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室。

负责人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职员。

原告xx诉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周士钧独任审判,于2009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签订有机动车辆保险合同。2009年8月4日,被保险车辆停放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村内,因天下特大暴雨,致车辆进水后严重损坏。原告及时向被告进行报案,要求对车辆进行评估,但被告未及时对被保险车辆进行评估,故原告委托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对车辆损失进行评估,经评估车辆损失为32,732元,原告向被告要求理赔未果,故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理赔款32,732元。

被告未到庭亦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9年1月15日签发机动车辆保险单,被保险人为原告,投保险种为车损险106,200元、第三者责任险500,000元,并附加投保不计免赔险等,保险日期自2009年1月27日起至2010年1月26日止。2009年8月4日,被保险车辆停放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村内时,因暴雨致使车辆淹没,上海市公安局南汇分局周浦派出所于2009年8月4日出具《非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原告在上述地址停放的车辆由于暴雨进水,造成车损。被告于2009年8月6日委托泛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车辆损失进行评估,事后未作出评估价格。原告于2009年10月26日委托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对被保险车辆损失进行评估,经评估被保险车辆损失为32,732元。原告于2009年11月19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理赔款32,732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保险单、非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驾驶证、行驶证、事故车辆勘估表、物损评估意见书、机动车保险事故损失评估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在签发保单收取原告交纳的保费后,在保险车辆出险后,即应按约及时履行赔付义务。被告在原告向其报案后,未对被保险车辆及时定损,现原告委托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对被保险车辆损失进行评估,所确定的损失32,732元,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xx事故理赔款人民币32,732元;

如果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18元减半为309元(已由原告预交),应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士钧

书记员邹君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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