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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孟某某等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平民立终字第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舞钢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庾某某。

原审被告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审被告殷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孟某某与被上诉人舞钢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原审被告阎某某、殷某某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舞钢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日作出(2009)舞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驳回了孟某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孟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应由上诉人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孟某某与被上诉人舞钢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原审被告阎某某、殷某某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第八条约定:“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舞钢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梁玉科

审判员赵国越

代理审判员朱宏伟

二00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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