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红星公司与安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驻民二初字第24-2号

原告(反诉被告)驻马店市红星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耀河,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安泰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季,河南豫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驻马店市红星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星公司)与被告河南安泰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红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周耀河,安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红星公司诉称,2007年7月24日,其与安泰公司签订《购买设备协议》一份。双方约定:其(甲方)将原一纸厂设备以x元的价格卖给安泰公司(乙方),乙方在签订协议之日起三日内先付给甲方x元,而后在下月2日以前再付给x元,否则本协议自动作废,下余x元,在乙方开始运设备十日以内付x元,待全厂设备拆除80%,乙方将下余x元支付完毕,违约方每天按违约金某的1%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安泰公司于2007年7月27日向其付款x元,下余应在2007年7月27日前付清的x元和应在2007年8月2日以前付清的x元,安泰公司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向其支付,而是在2007年8月5日以后在其追要下才支付了该款。为了双方真诚合作,其并未按协议约定解除协议,经双方协商,安泰公司于2008年3月1日进厂开始拆运设备。安泰公司在开始拆运设备后10日内应按协议约定向其支付购买设备款x元,安泰公司拖延不付。2008年4月5日,其向安泰公司送达《催收购买设备款通知书》,安泰公司仍不支付。请求安泰公司支付欠款x元,并按欠款的1%自2008年3月10日起按日支付违约金某履行完毕之日止。

被告安泰公司辩称,红星公司诉其未按期支付第一笔款x元与事实不符,其不存在前期违约。根据双方所签协议,红星公司在履行协议时先违约。因红星公司违约,对下余x元,其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其不应承担迟延履行责任。应驳回红星公司的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安泰公司诉称,2007年7月24日,其与红星公司签订《购买设备协议》一份。约定:红星公司将原驻马店市第一造纸厂(以下简称一纸厂)所有设备以x元的价格卖给安泰公司。其在2007年8月2日前分两次向红星公司支付x元设备款,红星公司在签订协议之日起30日保证其能拆造纸设备,最迟不超过45日,否则红星公司将赔偿其经济损失,每超1日红星公司赔偿其首付款1%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其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支付前期x元设备款的义务,但红星公司却无故违反合同约定,禁止其拆运设备,致使其拆除设备时间比约定时间拖延174日。依约定,红星公司每逾期一天应按照首付款x元的1%赔偿其违约金。红星公司的违约行为给其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请求红星公司支付其违约金x元。

反诉被告红星公司辩称,红星公司不存在禁止安泰公司拆迁设备事实,安泰公司的反诉无事实依据。红星公司按协议约定将设备交给安泰公司,在拆迁过程中出现一纸厂职工及附近被一纸厂占用土地的居民的阻扰。这种情况,系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已预见到的,对此情况双方所签协议第5条中已有约定,故其不存在违约。安泰公司第一笔款就未按约定支付,构成先期违约,后来的应付款仍未按时支付,构成违约,应驳回安泰公司的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12日,驻马店市驿城区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关于驻马店市第一造纸厂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驿企改(2007)X号文]同意对一纸厂实行整体出让改制,并由红星公司按照“三全”接收原则,整体接收一纸厂的全部资产,全部职工和承继全部债务,对一纸厂全部职工进行身份置换或安置,并一次性给予安置补偿和经济补偿。2007年2月16日,驻马店市驿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甲方,以下简称区安监局)与红星公司(乙方)根据驿企改(2007)X号文件批复意见,就一纸厂整体产权转让签订《驻马店市第一造纸厂产权转让协议书》。该协议约定:一纸厂整体产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x.99元,乙方在《第一造纸厂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批准后20日内把价款x元存入驿城区财政专用帐户。乙方在《第一造纸厂产权转让协议》签订后20日内把价款x.42元存入驿城区财政专用帐户。30日内把剩余价款一次性向驿城区财政付清。乙方按照《第一造纸厂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对全体职工实行身份置换,给予一次性安置和经济补偿。甲方在乙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后将转让资产交给乙方,签订《转让产权交接协议书》,并协助乙方办理好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原一纸厂的债权债务由乙方享有和承担。原一纸厂截止到2006年9月以前欠交的“四金”和2007年1月至2007年2月欠交的“三金”、职工欠发的工资及其跨年度新增加的安置及经济补偿等项费用,经有关部门核定后,乙方在兑现职工安置和经济补偿时一并补齐,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在清偿所有债务前不得转让一纸厂的产权。2007年4月17日红星公司向安监局支付x元用于偿还一纸厂所欠债务。2007年5月15日、7月6日红星公司分别向驻马店市驿城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支付x元、x.79元用于支付一纸厂职工安置补偿。2007年7月6日安监局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写出《关于红星网业有限公司整体接收一纸厂后,应享受优惠政策等事项的报告》[驿安监(2007)X号],建议允许红星公司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市政府驻政(2004)X号文件第17条“鼓励外来投资企业以收购、兼并、控投、参股、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产权改革和资产重组。被收购、兼并国有企业资大于债,以净资产价收购,一次性付清价款的,可按20%以上的比例给予优惠”。2、市政府驻政(2004)X号文件第18条“外来投资企业兼并、收购国有、集体企业过程中,办理土地、房产等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契税可减半征收”。3、市政府驻政(2004)X号文件第19条“鼓励外来投资企业入住各类工业园区,集中连片发展,进入园区的企业在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同时,可享受园区制定的特殊优惠政策”。

2007年7月24日,红星公司(甲方)与安泰公司(乙方)签订《购买设备协议》,双方约定:1、甲方将原一纸厂所有设备以x元的价格卖给乙方;2、付款方式为:乙方在签订协议之日起三日内先付给甲方x元,而后在下月2日再付x元,否则本协议自动作废;下余x元,在乙方开始运设备十日以内付x元,待全厂设备拆除80%乙方将下余x元支付完毕。3、甲方在签订协议之日起30日保证乙方能拆造纸设备,最迟不超过45日,否则甲方将赔偿乙方经济损失,每超1日甲方赔偿乙方首付款1%的违约金。4、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前期x元到甲方帐户时,乙方有权进入造纸厂看管、清点购买的设备,在未经乙方同意的情况下,甲方及第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拉起厂区内的任何设备。5、在乙方进入厂区进行看管、清点设备时,甲方或第三人(包括原厂职工、厂的主管政府部门,原厂的债权人等)都不得对乙方进行阻挠,同时乙方在拆运时甲方或第三方也不得提出理由进行阻挠。若出现受阻情形,则由甲方负责解决。每延期一天,则乙方履行期限顺延一天。若甲方不能解决时,则甲方应赔偿乙方首付款1%的经济损失。6、乙方从拆运之日起计算工期,工期为四个月,即乙方应当在四个月内将所购买的设备拆运完毕。若出现不可抗力或其它干扰因素,工期相应顺延,若不能按期拆迁,每超1日按首付款x元1%的违约金某偿甲方。2007年7月27日,安泰公司向红星公司支付x元,2007年8月2日,安泰公司向红星公司支付x元。安泰公司拆运设备时遭到原一纸厂部分职工及附近被原一纸厂占用土地居民的阻挠、上访,致使安泰公司拆运设备工作无法进行。经过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做工作,才使问题得以解决。

2008年2月1日,区安监局(甲方)与红星公司(乙方)签订《驻马店市第一造纸厂资产移交协议书》。双方约定:甲方协助乙方办理一纸厂土地过户手续,费用由乙方负担,甲方将一纸厂厂房设备按照驻马店市中亚资产评估事务所于2006年11月21日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所列数量移交给乙方。2008年3月1日,安泰公司正式开始拆运一纸厂机器设备。2008年3月8日,安泰公司与陈海东签订协议书一份,安泰公司以x元的价格将一纸厂的机器设备及厂房拆迁等全部转让给陈海东。陈海东又将部分机器设备以x元的价格转让给朱凤芹。因朱凤芹与陈海东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本院于2008年3月25日作出(2008)驻民二初字第17-X号民事裁定,查封了陈海东所转让给朱凤芹的机器设备。

经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及区安监局、区财政局同意,从红星公司应付给财政局x.99元转让款中冲减应冲减而未冲减的股金x元,冲减拆迁补偿费x元。根据驻马店市人民政府(2004)X号文件第17条规定,给予红星公司20%的优惠即x.20元,加上红星公司已支付的x.79元,截止到2007年7月6日,红星公司全部履行了其与区安监局所签订的《驻马店市第一造纸厂产权转让协议书》所约定的义务。

2008年4月3日,红星公司向安泰公司发出《催收购买设备款通知书》,要求安泰公司于2008年4月13日前向其支付购买设备款x元。安泰公司未予答复,双方当事人为此成讼。

上述事实,有红星公司与安泰公司共同举证的《购买设备协议》,收款收条、收据、红星公司举证的《驻马店市第一造纸厂产权转让协议书》、驿政纪(2006)X号文、驿企改(2007)X号文、驿安监(2007)X号文、一纸厂职工补偿表、区安监局关于一纸厂改制情况说明、证明、区财政局关于红星公司交费证明、红星公司交款凭证、《催收购买设备款通知书》,安泰公司举证的《驻马店市第一造纸厂资产移协协议书》等证据在卷为凭,且均经双方当事人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2007年7月24日,红星公司与安泰公司所签订的《购买设备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主体适格,内容合法,为有效协议。双方均应按协议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红星公司根据其与区安监局于2007年2月16日所签订的《驻马店市第一造纸厂产权转让协议书》,至2007年7月6日支付完毕全部转让价款,红星公司即取得了原一纸厂资产的所有权。虽然红星公司与区安监局迟至2008年2月1日才签订《驻马店市第一造纸厂资产移交协议书》,但原一纸厂资产在红星公司支付全部转让价款后即由区安监局实际交付给红星公司,红星公司即有权进行处置。一纸厂的资产并非是在2008年2月1日才由区安监局交付给红星公司。红星公司与安泰公司在履行协议过程中,遭到原一纸厂部分职工及附近被原一纸厂占用土地的居民的阻挠、上访,致使安泰公司拆运设备工作无法进行。根据《购买设备协议》第5条的约定,出现受阻情况,应由红星公司负责解决,每延期一日,安泰公司履行期限顺延一日。经过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工作,问题最终得以解决。红星公司未禁止安泰公司拆运设备,未违反合同的约定,不构成违约。因安泰公司拆运设备受阻,其履行期限应顺延,其四个月的拆运工期应从2008年3月1日起算。根据双方约定,安泰公司应于2008年3月10日前向红星公司支付x元。安泰公司未支付已构成违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某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安泰公司未支付红星公司到期价款的金某为x元,为全部价款的三分之一。故红星公司要求安泰公司支付下欠的全部价款x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安泰公司于2008年3月1日开始拆运设备,至2008年5月27日红星公司提起诉讼,安泰公司拆运设备尚不足四个月,没有违背《购买设备协议》所约定的4个月拆运期限,安泰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限上并不违约,故红星公司要求安泰公司按欠款x元的1%自2008年3月10日起按日支付违约金某履行完毕之日止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购买设备协议》第3条规定,红星公司在签订协议之日起30日内保证安泰公司能拆造纸设备,最迟不超过45日。按此约定,安泰公司最迟应于2007年9月6日开始拆运设备,至2008年3月1日正式开始拆运,安泰公司反诉认为红星公司超期174日,每超期限一日按照首付款x元的1%赔偿其违约金,红星公司共计应赔偿x元的违约金。但根据《购买设备协议》第5条规定,在安泰公司进入厂区进行看管、清点设备及拆运时,红星公司或第三人(包括原厂职工、厂的主管部门、原厂的债权人)均不能进行阻挠,若出现受阻情形,由红星公司负责解决,同时履行期限顺延。该协议履行期限只所以延期,系因出现了该协议第5条所约定的情形,而非红星公司阻止拆运设备所致,故在履行期限上红星公司并不违约,安泰公司请求红星公司赔偿x元违约金某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河南安泰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驻马店市红星网业有限公司购买设备款x元。

二、驳回驻马店市红星网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河南安泰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某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x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x元,共计x元,由河南安泰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鲁进良

审判员郝建平

审判员王某利

审判员丁辉

审判员王某生

书记员黄延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2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