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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龙昌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舞钢市鑫汇物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平民立终字第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龙昌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舞钢市鑫汇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姬某某,经理。

上诉人商丘市龙昌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舞钢市鑫汇物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舞钢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6日作出(2009)舞民初字第133-X号民事裁定。驳回了商丘市龙昌钢结构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商丘市龙昌钢结构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理由为: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立案在前。舞钢市人民法院立案在后。因此,本案应移送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告上诉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解决纠纷的办法,向原告方人民法院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上诉人商丘市龙昌钢结构有限公司上诉称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先于舞钢市人民法院立案,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梁玉科

审判员徐冠军

审判员赵国跃

二00九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牛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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