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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鹤壁煤业技师学院与被上诉人申棚戈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鹤民一终字第1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煤业技师学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棚戈。

上诉人鹤壁煤业技师学院与被上诉人申棚戈健康权纠纷一案,申棚戈于2008年3月4日向山城区法院起诉,请求鹤壁煤业技师学院赔偿申棚戈因意外伤害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x.31元。山城区法院于2008年3月4日受理后,于2009年3月16日作出(2008)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鹤壁煤业技师学院赔偿申棚戈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56元。鹤壁煤业技师学院不服原判,于2009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4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并定于2009年5月26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2009年5月19日,鹤壁煤业技师学院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鹤壁煤业技师学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鹤壁煤业技师学院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1元,由鹤壁煤业技师学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杜芳

审判员窦有今

代审判员贾敬科

二ОО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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