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联东模板有限公司与北京大雄华航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大民初字第892号

原告北京联东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村科技园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经海七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庞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联东模板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大雄华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华园二里二区一号楼AX号。

法定代表人石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查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大雄华航置业有限公司部门经理,住(略)。

原告北京联东模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东公司)与被告北京大雄华航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雄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联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庞某某,被告大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查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联东公司诉称,2008年9月23日,我公司与北京三元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元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三元公司尚欠我公司模板货款x元未付,被告大雄公司尚欠三元公司工程款x.17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未付;三元公司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将其对被告大雄公司享有的债权及逾期付款利息请求权转让给我公司,以抵销其对我公司所负的债务x.17元。协议签订后,2008年9月24日,三元公司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向被告大雄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内容为,三元公司已将对其享有的x.17元的债权及逾期付款利息请求权转让给了我公司,并要求被告大雄公司于收到该通知三日内向我公司清偿该债务。被告大雄公司收到该债权转让通知后,未向我公司清偿债务,故请求:1、被告大雄公司给付我公司欠款x元;2、被告大雄公司支付我公司欠款x元的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07年8月24日起至给付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x元,由被告大雄公司负担。

被告大雄公司辩称,认可2008年9月29日收到三元公司的债权转让通知书,认可尚欠三元公司工程款x.17元未付。我公司与三元公司有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为一、二、三期工程,一期工程工程款我公司已结清,现我公司欠三元公司的工程款x.17元主要是二期、三期的保修尾款,是结算价款的10%;二期工程保修期为自2004年5月21日起至2009年5月20日止,三期工程保修期为自2005年4月8日起至2010年4月7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质保金应于质保期满后结清;因三元公司与我公司的质保期尚未届满,我公司所欠三元公司的债务尚未到期,故不同意原告大雄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某,2008年9月23日,原告联东公司与三元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三元公司尚欠原告联东公司模板货款x元未付,被告大雄公司尚欠三元公司工程款x.17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未付;三元公司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将其对被告大雄公司享有的债权及逾期付款利息请求权转让给原告联东公司,以抵销其对原告联东公司所负的债务。协议签订后,2008年9月24日,三元公司向被告大雄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内容为,三元公司已将对其享有的x.17元的债权及逾期付款利息请求权转让给了原告联东公司,并要求被告大雄公司于收到该通知三日内向原告联东公司履行清偿义务。现被告大雄公司以其所欠三元公司的工程款x.17元为二期、三期工程质保金,二期、三期工程质保期尚未届满,质保金尚未到给付期限为由,拒绝履行清偿义务;原告联东公司主张,被告大雄公司与三元公司曾口头约定,质保金可以提前支付,不受合同限制,但未能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

另查,被告大雄公司与三元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分为一期、二期、三期工程。2002年11月1日,被告大雄公司与三元公司签订一期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x元,质保期为五年,以四方验收报告签订之日开始计算,自2003年10月7日起至2008年10月6日止,但双方未约定质保金数额;2003年5月16日,被告大雄公司与三元公司签订二期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x元,质保期为五年,以四方验收报告签订之日开始计算,自2004年5月19日起至2009年5月18日止,质保金为合同价款的10%,于质保期满结清;2003年10月28日,被告大雄公司与三元公司签订三期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x元,质保期为五年,以四方验收报告签订之日开始计算,自2005年4月8日起至2010年4月7日止,质保金为合同价款的10%,于质保期满结清。2007年8月23日,被告大雄公司与三元公司签订“对帐情况及说明”及原告联东公司提交的“2007年7月已完工程应确认收入项目明细表”,确认截止2007年7月底,被告大雄公司尚欠三元公司工程款x.17元未付,其中一期工程欠工程款x元,二期工程欠工程款x.17元,三期工程欠工程款x元。该对帐情况及说明签订后,被告大雄公司向三元公司付款x元,现被告大雄公司尚欠三元公司工程款x.17元未付。

上述事实有债权转让协议收、债权转让通知书、对帐情况及说明、2007年7月已完工程应确认收入项目明细表、一期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工程质量保修书、竣工验收记录、验收备案表、二期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质量保修书、竣工验收记录、验收备案表、三期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工程质量保修书、结算单、验收记录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2008年9月23日,原告联东公司与三元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该协议签订后,三元公司已向被告大雄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告知了债权转让的事实,故该协议对被告大雄公司亦发生法律效力;三元公司将债权转让给原告联东公司后,被告大雄公司对三元公司的抗辩权,可以向原告联东公司主张。被告大雄公司与三元公司签订的“对帐情况及说明”及“2007年7月已完工程应确认收入项目明细表”可以证明被告大雄公司尚欠三元公司一期工程工程款x元,二期工程工程款x.17元,三期工程工程款x元,计x.17元;依据被告大雄公司与三元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二期、三期工程质保期尚未届满,被告大雄公司给付相应质保金的条件尚未成就,故对原告联东公司要求被告大雄公司给付二期、三期工程质保金x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大雄公司所欠三元公司一期工程的工程款x元,已经超过给付期限,扣除被告大雄公司已经给付三元公司的工程款x元,被告大雄公司尚欠三元公司到期工程款x元,被告大雄公司应当依据三元公司的债权转让通知,向原告联东公司履行付款义务,故对原告联东公司要求被告大雄公司给付一期工程工程款x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三元公司于2008年9月24日向被告大雄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后,被告大雄公司未能在三日内向原告联东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大雄华航置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联东模板有限公司欠款五十三万九千九百七十五元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北京大雄华航置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联东模板有限公司欠款五十三万九千九百七十五元的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北京联东模板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零八百零四元,由原告北京联东模板有限公司负担五千八百零四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大雄华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李某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郭宁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3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