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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俞某,男。

被告王某,女。

原告俞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俞某诉称,原告的婚姻生活十分不幸。由于婚姻草率,原告没有看清被告的本质,二十几年来被告完全控制了原告所有的生活,无数次的争吵,恶毒的人生攻击,人体生理上的侮辱,使得原告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被告是一个变态狂,只能过一个人的世界,一碰到实际问题说翻脸就翻脸,一定要大家都顺着她,否则天下大乱。在和父母共同生活的岁月里,被告对原告跟踪、偷听,不准原告与母亲讲话,不准原告亲自照顾母亲,甚至被告在照顾原告母亲的时候还虐待老人。去年,原告母亲去世了,原告也不再惧怕被告,要拿回男人的人格和尊严,因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特别是某小区房屋主要归原告所有。

被告王某辩称,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诉状所说的根本都不是事实。现在双方的感情并没有到破裂的地步,这几年来被告也一直在改变自己的性格脾气。原告的父亲过世后,原告母亲就患有老年痴呆症,在床上瘫痪了十多年,被告还是尽心尽力地照顾。原告比较内向,被告比较外向,所以沟通是比较少。原告曾经有五年没有工作,之后也是被告的家人为原告解决了工作。去年四月份原告母亲去世,丧事也都是由被告操办的。原告正式提出离婚后,原告的家人也都劝过原告不要离婚。虽然双方的确发生过矛盾,但应当相互沟通,是因为原告不愿意和被告沟通,长期积累,造成了矛盾的爆发。原、被告争吵是5、6年之前的事情了,而这几年来双方基本就没有争吵过,因此,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7年自行相识恋爱,1981年3月10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名俞某。现因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纠纷,原告遂起诉来院,作如上诉请。

审理中,由于双方对婚姻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扶持、互谅互爱,正确处理好生活中产生的家庭矛盾。本案中,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前经过充分的认识与了解,婚后双方亦共同生活了较长时间并生育了子女,具有良好的婚姻和感情基础,对于目前日常生活中产生的一些纷争,原、被告双方应以冷静理智的态度正确对待,协商解决,共同维护家庭利益,为双方今后的婚姻生活创造一个稳定安康、幸福和谐的生活环境。现被告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亦应当本着夫妻和睦的原则,给予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故原告一味坚持离婚,本院难以支持。在今后的生活中,原、被告双方均应主动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协商,改善夫妻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俞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俞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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