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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御东物业管理中心与北京印染厂达美服务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朝民初字第11909号

原告北京市御东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御东物业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郜某某,总经理。

委托托代理人于娜,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印染厂达美服务公司。

原告北京市御东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御东物业)与被告北京印染厂达美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印染达美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御东物业诉称:1998年,御东物业公司负责向北京市朝阳区康家园小区住户提供供暖服务,印染达美公司职工高林居住的在该小区。现印染达美公司尚欠御东公司2005年至2009年供暖费6558.36元。故御东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印染达美公司给付2005年至2009年供暖费6558.36元及滞纳金3951.4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经审查,本院认为:御东物业依据其与达美实业服务总公司(达美实业公司)签订的供暖协议书起诉印染达美公司要求给付供暖费,现御东物业未提交证据证明印染达美公司与达美实业公司的一致性,且印染达美公司并未进行工商登记,故御东物业起诉被告印染达美公司的诉讼主体有误,故本案无法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市御东物业管理中心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王玲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斯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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