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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陈某甲、陈某乙确认支付行政罚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民立终字第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陈某甲、陈某乙确认支付行政罚款纠纷一案,原审法院以原告诉讼请求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李某某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李某某上诉称,虽然违章罚款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行政处罚关系,但依据车辆买卖协议确认该车2008年2月25日前的违章罚款由被上诉人承担,却是典型的民事纠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本院认为,行政违法的法律责任主体的确认应由相关的行政主体作出,上诉人以民事诉讼的方式诉请解决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于法无据。上诉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生

审判员秦成义

审判员陈某英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段新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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