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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蒋XX诉被告唐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蒋XX,男。

被告唐XX,男。

委托代理人陈XX,男,一般代理。

原告蒋XX诉被告唐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增辉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12月28日、2010年1月16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XX诉称:2006年九月被告从原告砖厂拖走3600块页岩砖,并以唐X曾借被告红砖3600块为由,要求抵扣。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于2007年10月15日写下一张证明。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砖款1512元及利息600元、车费800元,共计2912元。被告唐XX辨称:买砖是事实。当时,蒋XX租用唐X的砖厂,唐X借了被告的砖,三方讲清此款相抵;原告只收了一次钱,写了证明后再未来过。

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被告从原告砖厂拖走3600块页岩砖,并以唐X曾借被告红砖3600块为由,要求抵扣。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于2007年10月15日写下一张证明,唐X砖厂借唐XX的红砖3600个,还砖时唐X的红砖差,不能建房,后装蒋XX老板的红砖共计3600个计币792元。2009年12月3日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唐XX自愿在调解书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蒋x元;

二、原告蒋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蒋XX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本协议上签名并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胡增辉

二0一0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唐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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