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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伊川县旭升铸钢厂诉洛阳市东义机械有限公司等债务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洛民立终字第1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东义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津县X镇X村。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女,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乙,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伊川县旭升铸钢厂。住所地:伊川县X镇X村。

负责人:石某某,该厂厂长。

河南省伊川县旭升铸钢厂诉洛阳市东义机械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原审孟津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洛阳市东义机械有限公司提起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还重审,重审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孟津县人民法院依法追加徐某、刘某乙为被告,后徐某、刘某乙向重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重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原审被告洛阳市东义机械有限公司已被注销,追加的两名被告住所均在洛阳市涧西区,固本案孟津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发还重审案件,发还重审后依据当事人申请,原审法院追加徐某、刘某乙为被告,徐某、刘某乙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由于上诉人徐某、刘某乙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审被告洛阳市东义机械有限公司已被注销,因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豫勇

审判员任昉皓

代审判员杨保国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胡亚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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