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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陈某某与王某乙因返还土地补偿款纠纷一案中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信中法民终字第3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系上诉人王某甲之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经伟,信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男,2009年4月27日死亡。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王某甲、陈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乙因返还土地补偿款纠纷一案中,因被上诉人王某乙于2009年4月27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二审案件诉讼费1430元,由上诉人王某甲、陈某某均担。

审判长杨荣光

审判员叶召义

代理审判员邓艳

二○○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彭晨(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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