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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艳红与河南江河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等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平民申字第36号

再审申请人:王艳红(原审原告人,二审上诉人)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江河公司劳动服务公司病退职工,住江河公司北沟家属楼。

再审被申请人:河南江河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住所地鲁山县X乡X村。

诉讼代表人:马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某某,江河医院副院长。

再审被申请人:河南江河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江河医院,住所地鲁山县X乡X村。

代表人:刘某某,江河医院院长,住(略)。

再审申请人:王艳红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河南江河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河南江河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江河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6)平民终二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时称:依法撤销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平民终二字第X号民事判决;改判河南江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及江河医院承担申请人受到医疗损害的x.30元的民事赔偿责任。

再审被申请人无某某。

经复查查明,再审申请人于2008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时:本院已于2007年8月1日对河南江河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2006)平民破字第X号撤销清算组决定。本案的再审被申请人主体资格已消失。再审申请人要求河南江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及江河医院承担申请人受到医疗损害的x.30元民事赔偿责任,不宜通过再审程序解决,且没有法律依据,应向破产清算组申报债权。你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再审的条件。驳回你的再审申请,望你接到裁定书后服判息诉。

审判长杨卫国

审判员张曙光

审判员桂平安

二OO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吴广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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