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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潘某。

被告王某。

原告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白某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徐某,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某诉称,婚后因被告调戏异性被公司开除、在外有嫖娼行为等,双方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不睦。2009年4月起原、被告分居至今,同年7月原告曾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未获准予。现原告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离婚后,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归被告所有,婚前双方对该房屋权利有过约定,要求按照约定处理,被告支付50%折价款。

被告王某辩称,原、被告双方发生矛盾属实,但被告并无不正当行为,调戏异性是误会,实际情况与原告所述有出入,现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同意房屋归被告所有,同时该房屋当初购买时,被告父亲支付了大部分房款,在分割时应予考虑。至于有关该房屋的权利约定,被告是在原告威逼下添加,有悖于被告本意,故希望法院在处理房屋时酌情予以考虑。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6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现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特别是被告未处理好与其他异性的关系,导致夫妻感情不睦。2009年4月起原、被告分居至今。2009年7月,原告曾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未获准许。现原告再次起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庭审中,原、被告对婚姻态度和房屋分割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

审理中查明,1,现在原告处有一枚女士钻戒,双方确认离婚后该钻戒归被告所有;2,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系商品房,尚未办理正式产权登记,预告权利人为原、被告。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当庭确认,上述房屋价值为人民币1,550,000元(该房屋截止2010年4月底,尚有银行贷款人民币121,593.51元未清偿);2,2007年6月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协议,确认上述房屋首付款人民币581,950元,由被告出资人民币481,950元,原告出资人民币100,000元,银行贷款人民币250,000元由被告独自承担,同时约定,若双方办理产证时尚未结婚,则原告占15%,被告占85%,如双方在结婚后办理产证,则产证上共同写有名字,各占50%财产权。审理中原、被告对此协议真实性均无异议,原告要求按照约定分割房屋,被告表示这个协议最后一句,当初是在原告威逼下被迫添加的,有悖被告的本意;3,审理中,被告表示其出资款项人民币481,950元中,被告父亲出资了人民币380,000元,而且其中人民币336,000元系直接划账的,原告对被告父亲划账人民币336,000元无异议,对其余钱款不确认,同时表示这笔款项应该算被告父亲的赠与款,就算是借款也是被告婚前的个人借款。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未能正确处理夫妻关系,且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原告曾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未获准许,之后双方感情仍未改善,夫妻互不尽权利和义务,现被告虽表示不同意离婚,但根据原、被告之间的实际情况,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请,本院依法应予准许。至于原告对夫妻共同物品的分割意见,被告表示同意,故本院对此予以采纳。至于房屋分割问题,现在系争房屋,是由原、被告婚前共同出资所得,虽原、被告出资比例不同,但根据2007年6月3日双方对该房屋作出的财产约定,该房屋在原、被告结婚后,应归原、被告各半所有,该约定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至于被告辩称当时签约系原告威逼下被迫所为,因被告未提供充足证据予以佐证,故对被告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同时,该房屋的首付款中,原、被告双方确认的被告父亲支付的钱款人民币336,000元,因被告父亲并未明确为赠与行为,故该款应视为被告父亲的出借款,由于该借款实际用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中,故在系争房屋处理中,应予以扣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二、离婚后,现在原告潘某处的钻戒一枚归被告王某所有,其余现在各人处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三、离婚后,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的权利归被告王某所有(该房屋中自2010年5月起的剩余银行贷款,由被告王某负责清偿),原告潘某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四、被告王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潘某住房折价款人民币546,20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525元,由原告潘某与被告王某各半负担人民币1,76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白力

书记员书记员达敏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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