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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自来水公司诉常德市X区水利水电局行政处理决定案

时间:1999-09-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9)武行初字第17号

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1999)武行初字第X号

原告常德市自来水公司(以下简称市自来水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市自来水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市自来水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晓明,湖南天测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德市X区水利水电局(以下简称区水利水电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乙,区水利水电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区水利水电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裴某,常德市邮电局干部。

原告市自来水公司不服被告区水利水电局常武水电(1998)决定第X号行政处理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某、赵晓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某、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区水利水电局向市自来水公司下达常武水电(1998)决定第X号行政处理决定,限市自来水公司十日内缴纳堤防维护费(略)元。

市自来水公司不服,遂诉至本院。诉称,区水利水电局以行政处理决定的形式收取堤防维护费没有法律、法规的授权,且堤防维护费是事业性收费,被告与我公司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被告不能用行政处理决定来征收堤防维护费。被告的行政处理决定适用法律错误,被告征收堤防维护费,却引用《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但这些法律法规中都没有规定可以征收堤防维护费。被告征收堤防维护费适用程序错误,无法律依据。湘政发(1996)X号文件已明令取消“防洪工程维护费”,堤防维护费与此属于同一范畴,亦不应征收。即使该费确需保留,也应按国务院(97)X号文件精神,重新审批,并征得财政部、国家计委的同意。显然被告未经过这些法定程序。因此,我公司请求撤销被告的行政处理决定。

被告区水利水电局辩称,我局征收堤防维护费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国务院《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中已规定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可以收取工程维护管理费,并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相应的标准和管理办法。省政府(86)X号文件就是根据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的授权制定的地方性规章。在该文件中已明确规定了收取堤防维护费的范围和标准。省财政厅和物价局也是根据上述文件核定了水利水电系统可以收取堤垸保护费。这其中虽然有名称不一致的地方,但它们之间的前后关系是一目了然的。另外,湖南省的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也明确规定,在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开征之前,堤防维护费继续征收。我省湘政办(97)X号函中明确答复,堤防维护费是国务院批准开征的,应当继续征收。这表明堤防维护费并未被取消。我局与原告之间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而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征收关系,我局可以用行政处理决定的方式征收国家规费。我局有武陵区物价局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九八年度已年检,说明我局收费程序合法。综上所述,我局收取堤防维护费有法有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区水利水电局向市自来水公司下达常武水电(1998)决定第X号行政处理决定,认定市自来水公司九八年度固定资产总值为(略)万元,应缴纳堤防维护费(略)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按照国务院《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94)湘价费字第X号文件的规定,决定限市自来水公司十日内缴纳堤防维护费(略)元。市自来水公司不服,向常德市水利水电局申请复议。该局以常水复字(1999)第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区水利水电局的行政处理决定。市自来水公司于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八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被告的行政处理决定。另经查明,区水利水电局的收费许可证九八年已年检。该证中的收费项目的第一项是堤垸保护费,核定的收费性质为事业性收费。

上述事实,有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复议决定、收费许可证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省财政厅、省物价局(94)湘价费字第X号文件及被告的收费许可证中的堤垸保护费的收费性质都是事业性收费。事业性收费是机关、事业单位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服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收费。这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而不是行政征收关系。被告不能采取行政处理决定的形式收取事业性收费。被告以行政处理决定来处理民事权益纠纷没有法律依据,该行政处理决定是被告滥用其水利水电的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依法应予撤销。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二)项(5)目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区水利水电局常武水电(1998)决定第X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本案诉讼费8800元,由区水利水电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周朝辉

审判员谢玉鸣

审判员王某丰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瞿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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