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再审申请人陈某甲、杨某某、沈某某、陈某乙与再审被申请人李某某、王某某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民申立字第1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陈某甲。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杨某某。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沈某某。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陈某乙。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某某。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某某。

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4日作出(2003)宛民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06年陈某甲、杨某某、沈某某、陈某乙向宛城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经复查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4日作出(2006)宛民申字第X号驳回申诉通知书。2008年7月再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李某某驾驶的拖拉机车灯不亮,与陈某久并排行驶,李某某的车左侧与陈某久车头相撞,造成陈某久拖拉机严重变形和受损,陈某久也受到重伤,王某某驾驶的拖拉机来不及刹车,又撞在陈某久车的尾部,致使陈某久再次受到重撞,王某某驾车逃跑离现场,二人应当赔偿全部损失。

经审查查明:2002年10月6日晚,陈某久、李某某、王某某驾车从唐河返家途中,在茶庵路口一饭店内与另外四人相遇7人一起喝酒,酒后陈某久、李某某、王某某三人先后驾车回家,当行驶到312国道x处时,发生交通事故,经南阳市交警事故大队现场勘察,作出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陈某久驾驶的拖拉机撞到李某某驾驶的拖拉机尾部,造成陈某久拖拉机受损,人员受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灯光装置不全,发生事故后不如实陈某交通事故经过,隐瞒事故真相,应负事故的此次责任,王某某驾驶的拖拉机在行驶中又撞到陈某久已损坏停在公路上的拖拉机,但无人员受伤和车损不予立案。”事故发生后双方达不成调解意见,交警支队事故大队于2002年12月23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宛城区人民法院依据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书,判决陈某久承担70%的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30%的次要责任,驳回陈某甲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宛城区人民法院2006年5月4日作出(2003)宛民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再审申诉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某甲、杨某某、沈某某、陈某乙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吴明栓

审判员张庆恒

代理审判员水葆来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吕德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0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