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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杜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襄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杜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杜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冯文献、王怀申、代理审判员王二朝参加的合议庭,于2010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1990年7月30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儿子李某星,X年X月X日生育女儿李某珠。两人婚后感情一般,有时也为生活琐事生气吵架。自2003年开始,被告经常外出赌博,把辛苦挣下的家产输得精光。为此双方经常生气打架,每次被告都保证悔改,但不久又故伎重演。现在原被告一直分居,被告仍是每天出去赌博,被告的行为已伤透了原告的心。无奈,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李某珠由原告抚养,儿子李某星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自理。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及家庭成员情况。

2、(略)半坡店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

被告李某某缺席未提出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告杜某与被告李某某经人介绍于1990年7月30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儿子李某星,X年X月X日生育女儿李某珠,现子女均在校读书。原被告婚初感情不错,自2003年开始,双方因家务琐事常生气吵架。2007年,原告与被告开始承包耕地搞种植,原告认为被告不关心自己,双方为此产生矛盾,夫妻感情逐渐淡化。2009年11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李某珠由原告抚养,儿子李某星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自理。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相关心,互相包容,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本案中,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虽然后来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对夫妻感情造成了一定影响,但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明其夫妻感情破裂。且其子女现均在校读书,双方应从维护家庭完整的角度出发,加强沟通,消除矛盾,共同为子女营造健康的成长环境。因此,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并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杜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冯文献

审判员王怀申

代理审判员王二朝

二О一О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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