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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襄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襄城县X乡

被告:董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襄城县X乡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文献、王某朝、人民陪审员马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3年元月份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11月份生育女儿董某露,2006年7月份生育儿子董某贝。由于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无感情基础,婚后经常生气吵架。2009年9月份,因生气被告用木凳击打原告头部,使原告当即昏迷,家人拨打120送卫协医院抢救方才脱险。使原告不能忍受的是被告经常赌博,输光积蓄,造成家庭生活困难。被告的所作所为已严重伤了原告的心,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儿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自理,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情况。

2、结婚证。证明与被告的夫妻关系。

3、姜庄乡xx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及牛xx、陈x、王xx、牛xx、王x证言各一份。证明被告经常喝酒、赌博,与原告经常生气吵架,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

被告董某某缺席未提出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经人介绍于2003年4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农历11月份生育女儿董某露,现随原告生活,2006年农历7月份生育儿子董某贝,现随被告父母生活。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生气吵架。自2004年被告开始赌博,双方矛盾进一步加深。2009年农历9月份,双方因家务事生气打架,原告返回娘家,被告去原告娘家与原告协商未果,后双方互不联系,分居至今。2010年3月8日,原告向我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儿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自理,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表示两个孩子都由原告抚养也可以,抚养费由原告自理。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前由于缺乏了解,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务琐事不断产生矛盾,感情逐渐淡化。在被告开始赌博后,夫妻之间矛盾激化。特别是2009年农历9月份双方生气后,因协商未果,双方互不联系,长期分居,已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提出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因目前被告外出联系不到,从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两个子女以由原告抚养为宜。抚养费原告在庭审过程中表示愿意自理,本院予以准许。被告董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并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儿董某露、儿子董某贝由原告王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9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冯文献

审判员王某朝

人民陪审员马华

二О一О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樊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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