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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甲与乔某一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汴民申字第2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乔某甲,曾用名:乔某栋,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通许县X镇X村第一组(以下简称:乔某一组)。

负责人乔某乙,组长。

委托代理人乔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再审申请人乔某甲因与再审被申请人乔某一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通许县人民法院二○○七年三月十二日作出的(2007)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是合法取得的责任田;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不合法,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判决不公。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该土地是全组村民的“机动地”,每3年调整一次。2004年9月申请人承包到期,组里统一收回重新分配,申请人一家又重新分得了别处土地。

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案土地系乔某一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虽然原由申请人合法承包经营,但申请人承包到期,申请调换土地未果,并重新如数分得别处土地且实际承包耕种至今的情况下,仍占有原土地拒不归还乔某一组,其行为已侵害了乔某一组的合法权益。乔某一组主张本案权利,完全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原审法院审判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判决申请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返还该土地并清除所载树木并无不当。乔某甲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乔某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姚翠萍

审判员马建庄

审判员刘征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陈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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