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郭某某与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汴民终字第98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再审被申请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杨波,河南义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再审申请人)孔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建国,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工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郭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0日作出(2006)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孔某某申请再审。经兰考县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该院于2007年9月19日作出(2007)兰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郭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后,作出(2007)汴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撤销兰考县人民法院(2007)兰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发回兰考县人民法院重审。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8日作出(2008)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郭某某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查明:孔某某向郭某某出具五张借款手续,其中,两张借条,两张欠条,一张证明条,时间分别为1994年11月1日、1995年1月26日、1月27日、1月29日、3月20日,借款金额分别为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830元,共计x元。条上所写“94”、“95”为郭某某添加而成。该五笔借据均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

另查明:郭某某曾任兰考县X乡政府财政所长、会计。孔某某于1994年开始经营饭店,在此期间,孔某某与小宋乡政府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小宋乡政府同意孔某某以向乡财政所借款的方式冲抵乡政府的欠款。

还查明:孔某某于1995年12月1日向兰考县人民法院小宋法庭以郭某某欠款未还为由提起诉讼。至今孔某某手中还有郭某某本人打的欠到条1033元,郭某某与徐辉共同欠孔某某商品款4382元等欠条。

一审认为:郭某某曾任小宋乡政府财政所所长、会计。1994年孔某某开始经营饭店,孔某某与小宋乡政府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小宋乡政府同意孔某某以借款的方式冲抵小宋乡政府的欠款,孔某某从郭某某处领款时都是以借条形式出现,从郭某某提交的已入账的“借条”看,有些借条上有领导签字,有些借条以证明条、欠条或收到条的形式出现。郭某某提交的五张借条与其已入账的借条从形式上有相同之处,孔某某辩称郭某某提交的借条,并不是向郭某某个人借款,而是从乡政府借款时冲过帐未抽回的借条。因该五笔借款手续都发生在孔某某与小宋乡政府的债权债务关系存续期间,且有证据证明孔某某与小宋乡政府之间的债务未清偿,郭某某作为小宋乡政府的会计持有孔某某的借条符合小宋乡政府的财务操作习惯,鉴于郭某某身份的特殊性,其应提供证据证明五张借据是孔某某向其个人借款而与小宋乡政府无关。原审仅以此借条认定孔某某向郭某某个人借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一、撤销兰考县人民法院(2006)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二、驳回郭某某的诉讼请求。

郭某某上诉称:乡政府欠孔某某货款时,乡政府向孔某某出具欠款手续,孔某某领款时一般打收条,个别打证明条或借条,乡政府从来没有同意过孔某某以财政所借款的方式冲抵乡政府的欠款。孔某某承认五张借条是其所写,只是不承认拿了上诉人郭某某的钱,一审法院认定该借条是冲乡政府帐未抽回的借条是错误的。其持有的五张借条与乡政府的手续没有任何关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孔某某的申诉请求。

孔某某辩称:其从来没有借过郭某某的钱,这五张借条是其向乡政府催要欠款时,乡政府不能全部还清,郭某某作为财政所所长、会计,按照惯例让其向乡里打借条、证明条暂时支给他的部分欠款。如果其借了郭某某的钱,从1994年到2000年这段时间里,其从乡政府领钱都经郭某某的手,为什么郭某某不扣除借款呢其在1995年时起诉郭某某欠款,那时郭某某为啥又不提出反诉让还他欠款呢郭某某持有的五张借条没有一张载明是借郭某某的钱。郭某某是乡财政所所长兼会计,其向乡政府要欠款的手续都是在郭某某手里,郭某某持有的五张借条和他本人的职务有必然的联系。请求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经二审审理查明,郭某某提供的五张借条、证明条上均标有序号。其中缺少序号“5”,郭某某辩称序号“5”是张收条,怕孔某某不认账而未提交。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孔某某与小宋乡政府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孔某某向小宋乡政府追偿欠款履行手续时有出具欠条、借条、证明条的情况,郭某某任乡财政所长、会计期间,孔某某与小宋乡政府间的债权债务的履行均经郭某某之手。郭某某提供的五张借条的时间也均发生在此期间,且借条存在瑕疵。鉴于当时郭某某具有特殊身份,且小宋乡政府仍有债务未清偿完毕,郭某某持有孔某某的这五张借条是向其个人借款的证据不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14元,由郭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志强

审判员薛国胜

代审判员厉学献

二OO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周卫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6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