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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不服西平县法院一审判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驻立民终字第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西平营销服务部。

上诉人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对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2009)西民初字第73-X号民事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处所指的保险标的物按通常理解指的是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物财产,而本案讼争的人身保险合同,其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健康,标的与标的物具有本质上的区别,人的生命与健康并非等同于保险标的物,本案显然不适用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此案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驻马店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而不应当由西平县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请求撤销原审裁定,驳回丁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丁某某起诉两个被告,原审被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西平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在西平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耀章

审判员李某

代理审判员张冰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代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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