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0)晋刑一终字第X号
抗诉机关:大同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大同市X区,汉族,高中文化,住(略)。捕前系大同矿务局二机厂工人。1999年9月29日因本案经大同市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押于大同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张立柱,北京市欠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大同市X区,汉族,初中文化,住(略),捕前系四老沟矿工人。因本案于1999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大同市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押于大同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大同县,汉族,初中文化,住(略),捕前系老四沟矿工人。因本案于1999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大同市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押于大同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大同市X区,汉族,初中文化,住(略),捕前系大同铁路分局车辆段工人。因本案于1999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大同市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押于大同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闫某,又名强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大同市X区,汉族,初中文化,住(略),无业。1993年12月因流氓罪被大同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三年零六个月,1997年1月被释放。因本案于1999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大同市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押于大同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汉族,大专文化,住(略),无业。因本案于1999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大同市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押于大同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樊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大同市X区,汉族,初中文化,住(略),捕前系大同煤炭经销处劳动服务公司工人。因本案于1999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大同市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押于大同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吕某某,山西大事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某犯绑架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原审被告人罗某、闫某、赵某犯绑架罪,原审被告人张某犯绑架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原审被告人宋某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原审被告人樊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二000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2000)同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储存爆炸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权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闫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赵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罗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樊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朱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玉平人民币(略)元。被告人罗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玉平人民币5000元。对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二部、传呼机一部,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对被告人罗某随身携带的人民币554元,腰带一条,发还被告人罗某。
宣判后,抗诉机关即原公诉机关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山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
本院认为,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审判长李某卿
代理审判员王永励
代理审判员李某群
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董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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