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胜利油田石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绍堂,河南飞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大洋石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联创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董事长。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路文顺,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胜利油田石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濮阳市大洋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濮阳市联创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7)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上诉人胜利油田石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胜利油田石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胜利油田石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5365元减半收取2683元,由胜利油田石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士基
审判员李凌燕
代理审判员赵洪波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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