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横山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东昕砖厂土地管理行政处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横山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横山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毛某某,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吕某,该局干部。

被执行人东昕砖厂。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厂厂长。

横山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东昕砖厂土地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横山县国土资源局于2008年7月23日作出横国土罚字(2008)X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送达后,被执行人既未履行该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横山县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10月9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0年5月10日予以受理。经审查,横山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横国土罚字(2008)X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横山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东昕砖厂土地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予以执行。

审判长高岩

审判员樊凤华

审判员刘晔东

二0一0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高元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5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